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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东湖评论:让行政复议更好维护群众合法权利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19日09:02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就法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对行政复议工作部署制定了一系列新要求,并多次强调要制定以人为本的法,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是对总书记要求的实践化、具体化,新法中亮点突出,如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强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等,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等,让普通群众深切体会到新法带来的法治温度,享受到法治带来的巨大宏利。

行政复议主要功能和价值就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建立提级审理制度,实行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原则,新增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等就是为了充分保障行政复议人的权利和权益。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当由于行政管辖体制运行、经济建设发展利益与群众集体诉求交织,由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不利于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诉求时,现在“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这无疑从根本上排除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心中的疑虑,为其依法维权注入了强心针,让其坚定了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和决心。

政府的公信力来自依法行政、阳光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法治建设的实质说到底是给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让政府有“紧箍咒”。新法明确了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什么时候该中止”“什么情形应该终止”“哪些必须停止执行”,以前中止和终止模糊不清的阶段一去不复返,行政复议机关办案件依据更明确,案件办的也更有底气。但这不仅仅是在完善立法,其实也在倒逼行政复议机关和每一个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更好把握行政复议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明确职责界限,更快的补齐工作短板、拓宽工作思路、提升办案能力。

在当今经济运行和市场发展的大趋势下,让行政相对人在法治的框架内更自由的发展,打造出既有规则,更有自由,既有支持,更有尊重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要抓住这一机会,发挥好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加强新法的宣传并综合运用现有的新媒体手段,与主管部门及主流媒体联动,做好行政复议法的业务培训等工作,同时加强行政复议典型案件的宣传,将群众身边的案件运用新颖的呈现形式,帮助群众更直观的了解到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发挥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发挥好基层行政复议咨询点的作用,做实“群众家门口的维权站”,方便和引导人民群众遇到行政争议,能有效的利用好法治资源,理性的提出法律诉求,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成果来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期待。

我们已经迎来了“行政复议的春天”,随着新《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每一个行政复议人肩负着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新职责新使命,在倍加振奋的同时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唯有将一个个便民举措落实到细节中,唯有将行政复议法的法条落实到一个个复议案件中,唯有将对法治的敬畏融入为民服务的情怀中,才能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再上新台阶,促成更多的人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尊崇者和践行者,才能在全社会汇聚起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阳光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磅礴力量,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贡献行政复议力量。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舒郡娥(兴山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责编:丁楚风

【责任编辑:伍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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