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业打假人以记录打假全过程博取网络流量,观众们又爱看又痛心,爱看的是维护正义,痛心的是商家赚“黑心钱”。此类职业打假人以牟取利益、博取流量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等手段取得高额赔偿,借维权之名,大肆“制造节目效果”,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针对这些消费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从我们的平常心出发,购买行为往往是基于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的消费需要,如果一般人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提出权益被侵害赔偿的请求,那是我们应有权利,若超出正常消费范畴购买商品,已不是普通消费者的行为,职业打假人利用惩罚性赔偿牟利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多方权益,与当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的初心背道而驰。
在当前互联网电商行业虚假宣传行为高发的环境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从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角度,对规范消费索赔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我们每个人都应遵守规则、履行义务,共同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消费者应勇于且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商家也需保证商品质量并诚信经营,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初心依旧,使命仍在,《条例》所呼应的,正是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同治理体系。一方面应拓宽打假渠道,宣传正当打假行为,避免群众“不想麻烦”的逃避心理。 让广大消费者了解打假举报渠道,实现及时有效打假;另一方面,应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引导职业打假人转化为职业举报人,使其真正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比如,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设定不同等级的奖励,将职业打假人有效转化为行政举报人,使其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督和举报工作中。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曾修文(湖北孝感)
责编:陈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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