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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评论:以严密监督护航法治政府建设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5日14:04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党的二十大从全面依法治国大局出发,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先后出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中央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大举措,彰显了我们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传递出持续提升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的法治自信与法治能力,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回望法治建设历程,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不断健全、执法体制机制持续完善、行政效能稳步提升,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要清醒看到,在改革发展进程中,执法手段简单粗暴、“一刀切”执法、“小过重罚”、“一罚了之”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引发群众和市场主体强烈反响。这类问题不仅加重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运行成本,加大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难度,也对法治政府建设进程造成不利影响。推动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已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条例》正式施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刚性遵循,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是各级政府的重要政治责任。各级政府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凝聚起强大监督合力。要加快构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扎紧制度笼子,规范执法行为,让优质法治环境成为招商引资、文旅发展、产业兴旺的核心竞争力。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带头尊崇法治、厉行法治,恪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有机结合,让每一项决策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扛起主责、抓好主业,严格依照《条例》履行监督职责,坚持监督不替代执法、督查不干预履职。常态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法律知识更新培训,严把执法队伍入口关、能力关、作风关,科学统筹执法人员调配使用,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聚焦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执法问题,开展重点督查、专项整治。定期组织涉企、涉民生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交叉评查,用好执法监督意见书、决定书、督办函等工作抓手,倒逼执法人员提升履职能力、规范执法行为。要不断创新监督模式,统筹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访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败诉、舆论热点等线索来源,精准发现问题、高效处置问题。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以智慧监督赋能执法规范,实时监测执法高频问题,实现早预警、早处置、早反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早已落地生根、成为实践。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立足地方发展实际,全力服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民生事业保障等中心工作。选优配强执法力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将柔性执法、预防性执法理念融入基层治理,坚决杜绝运动式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轻微违法、无心之失,坚持教育为先、劝导为主;对屡教不改、触碰红线、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执法既要坚守刚性底线,更要彰显法治温度,杜绝“一罚了之”,做到精准施策、精准服务。办好每一起执法案件,严把事实关、法律关、程序关,充分考量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全力营造“放而不乱、管而有度”的良好秩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顶层设计出台,到《条例》落地实施,每一步法治进步都凝聚着民心期盼,每一项法治举措都回应着民生关切。奋进新征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广大执法人员,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守执法初心、恪守法治底线,既拿出执法的刚性力度,又彰显法治的人文温度,以过硬执法成效护航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舒郡娥(兴山县司法局)

责编:詹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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