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这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实体规范,具有开创意义,既是我国民法典立法智慧的集中体现,也反映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需求和期待。通过民法典进一步健全我国生态法治,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仅将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强大助力,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侵害的不仅是普通民众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也会对包括环境在内的一系列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治理中存在“企业污染破坏、广大群众受损、全社会埋单”的困局。如何以法治的手段督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自觉,是环境治理以及相应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近些年来,从逐步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规范,到不断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再到此次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我国环境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法治环境日趋成熟,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基本架构越来越健全。
实际上,完善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罚”,而是为了督促各方面力量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共建美丽中国过程中更好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不久前,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倾倒、超标排放、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等多种情形,覆盖了大气、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等环境要素,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较好的实践借鉴。有参与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企业感慨,磋商的过程不仅是一次警示,也是一次教育,对企业实现绿色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从长远来看,运用司法、执法等手段严厉惩戒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者,很大程度上只是兜住了底线、避免了最坏的结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还需要各方的主动参与和自觉行动,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不久前的世界环境日期间,全国各地以“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为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从评选“2020年十佳公众参与案例”、百名最美生态环保志愿者,到组织孩子们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近距离观看珍稀动植物标本,再到组织志愿者清理长江江面垃圾、向过往船只发放环保倡议书,建设美丽中国正在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对此,每个人都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作者:竺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