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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克选:“饭票”抵工钱折射“代金券”监管缺位

发布时间: 2010-09-30 10:31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据9月29日《法制日报》报道:近日,记者调查发现,武汉市一些建设单位用饭票抵工资,而且还发现武汉有些工地上存在流通这种“代金券”的现象。从新闻中来看,所谓“饭票”是当地工地老板发给建筑工人的一种替代货币的票据流通凭证。拿着这张票,在某一个特定的范围内可以购买能买水、买方便面,买牙刷、牙膏、生活用品。实质意义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代金券”。毫无疑问,“代金券”在商品交易中可以作为等值现金使用。
  报载,这些“饭票” 每个月随便领,不过都要打“借条”。 工人们习惯称这些“代金券”为“饭票”,因为其主要功能就是在工地自己开的食堂里吃饭,食堂比外边贵得多,一两块钱的饭菜会卖到5块钱。除去吃饭,这些“代金券”还可以在工地上的小卖部买烟、买水等。一包黄果树的烟外边卖3块钱,小卖部卖5块钱;一瓶康师傅的绿茶也卖到5块钱,小卖部也是工地自己开的。
  饭票抵工钱,甚至还可以拿着票据购买某些生活用品。表面上看,这只是一起变相苛扣工资的劳务纠纷。但问题是,饭堂是老板的,承认票据消费的商店也与老板脱不了干系。其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工人消费的选择权,变相限制工人消费自由。坦白点说,也就是当地老板搞起来了小圈子票据流通垄断经营,从获取利益的角度而言,老板不但可以从建筑单位本身获取利润,不排除还能从额外的商业经营行为中剥夺底层工人的苦力钱。从而,“代金券”也就成了老板变相苛扣工资的遮羞布。事实上所暴显的还有当前“代金券”在市场流通的规范问题。
  国务院纠风办公室早在1998年12月就明文规定“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金购物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也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发行任何形式的代金购物券。但现实中针对现金券的使用并没有得到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甚至愈演愈烈。尽管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但是无论是在商场、超市、餐饮等消费场所,类似发放代金券的形式屡见不鲜。比如商场有购物卡、积分卡、贵宾卡等,餐饮机构有优惠券,现金券。在当前的经济行为中,代金券发放的形式已经演变成多是多样,凭一张票据代替现金折扣的现象也不什么新鲜事。当然,作为“代金券”的操控者而言,他们的目的在于刺激消费者的提前消费欲望。然而令人无法诠释的是,如今“代金券”还可以当工资发放,在特定的范围流通替代货币职能,值得引以关注。
  因此我认为,随着经济消费多样化,营销手段多样化,对于“代金券”的认识有必要重新审视,而相关法律完善应该与时俱进。比如商场免费发放的现金折扣券与代金券替代工资发放相比,其行为具备不同性质,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而言,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商场发放的“代金券”其主要目的是刺激消费,让利消费者,其商品折扣销售,应该有专门的法律区分开来。而“代金券”替代工资发放,实质上是集体变相替代货币,削弱了人民币的权威,不但影响了正常的货币经融秩序,还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无形流失,应该有强硬的法纪约束。
  显然,对于武汉市一些建设单位用饭票抵工资的行为,除了劳动监督部门应该承担监督责任外,其货币、税收法律法规均应该进一步细化,重新审视定义“代金券”,明确“代金券”的分类与监管,相关部门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毕竟“代金券”替代工资的现象不只是涉及到劳动监管职能部门的单一行为。当然,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之外,类似于“代金券”代替工资发放,甚至以“借支”的名义变相苛扣工资的行为,还需要各部门在行政职能上有所作为,也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稿源:荆楚网
  作者:盛克选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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