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来是简简单单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却因为广东梅州检察院的渎职,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嫌疑人石育清的潜逃,仅仅因为他是人大代表。事后梅州检察院的解释更是荒唐可笑,“不批捕是希望调解”、“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请问梅州检察院,放着自己职责之内的审查逮捕不做,屁颠屁颠致力于自己职责之外的“调解”工作,是何居心?背后究竟还有什么隐情?从各渠道得到的消息来看,梅州检察院的这番手脚不过是对“人大代表犯罪”的特别处理罢了!
的确,人大代表不能够随意逮捕,需要有法律程序,但是这和不作为与私放有着本质区别的。梅州检察院既然已经确认了石育清的犯罪行为,就应该采取符合法律程序的相关手段,而非顾虑重重,“考虑保障企业平稳发展的需要”,顾忌人情、面子,这样怎能做好检察工作?结果,该名人大代表带着侵吞公司3000余万的“丰硕成果”出逃了,梅州检察院沦为了民众的笑柄。
但这只是表面上的消极影响,更为严重的是,民众潜意识里会以为,原来人大代表犯罪后是可以调解了事的,原来人大代表犯罪后是不用被监控起来的,人大代表犯罪不是与庶民同罪!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在的某些执法机关,视宪法如同儿戏,其执法资格值得怀疑,说不定梅州检察院的负责人都收了石育清的好处费,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恐怕早就把“违法必究”抛到火星上去了。假若如此,他们还不如早早引咎辞职回家卖红薯!以免揪心东窗事发。
在该案件之外,我们还有更多的疑问。第一问,将来人大代表的类似案件还是这样处理吗?非得等到罪犯卷走大量国家财产外逃才如梦初醒,亡羊补牢似地发布一个网上通缉令么?第二问,“依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未经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其常委会许可前,不仅不得实施逮捕,且不得予以刑事审判”,这个歧视性的规定已经把人大代表与庶民明显区分开了,还不修改更待何时?第三问,涉嫌侵吞及挪用资金3000万还不算多?那侵吞多少亿才算多呢?请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古人尚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我们亲爱的人大代表们呢?
稿源:大江网
作者: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