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能否见面,绝大多数时候是母子间商量,极个别的情形是由法院来判决。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下称禅城法院)日前就判决了这样一宗官司。
据《新快报》报道,海南省东方市一位年近80岁的老母亲,多年来一直盼望自己在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文逢年过节能回家看看自己,但一直未能如愿。情不得已之下,这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禅城法院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赡养费,每年还须回老家探望母亲一次。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新法对家庭成员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方面有了明确规定。这被广泛解读为法律对“常回家看看”的刚性要求。近一年来,虽然媒体上不时出现相关的家庭纠葛,且不乏诉诸司法的,但是大多纠纷于调解环节就已被消化,鲜见当事双方坚持到宣判环节的。因此,此次禅城法院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更有网友和论者认为,这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然而,根据新闻报道来看,虽然经过调解、审理,法庭作出了判决,但是在关键的争议问题中,除了李某文7年未回家看望母亲这个基本事实无争议外,其他的如赡养费、个人道德品质评价和家庭内部关系等问题均似有隐情。因此,不但当事人不服法院调解,旁观者也是一头雾水。例如,李某文7年不回家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关于赡养费的支付真相到底是什么,至少,从新闻报道中看不到合情合理的解释。或许,对这些家庭内部复杂微妙的关系,法院调查也会陷入困惑。而法院的一审判决,虽然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理支撑,但给人的感觉更多是一种快刀斩乱麻式的、道德宣示性的判决。而这,某种意义上也显示出法律的困境。
在《正义论》中,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指出,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不应像社会“公共领域”那样,接受正义原则的调整。正义原则虽然必须调节社会不公,但并不意味着就能用来直接调整家庭内部的利益分配,相反,它们只能通过社会的基本分配,去补偿不幸的家庭中的不公,捍卫家庭的正义和公平。还有学者认为,在家庭内部,纠缠于法律和正义,会减弱对爱的感受,因而反而会导致更多的冲突。
实际上,对于子女“不孝”、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之类的家庭纠纷,法律介入的正当性和效果均有争议。在传统乡土社会,这样的纠纷或许不是问题。可在现代社会,受到重新审视的除了家庭成员的道德,还有他们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对于家庭关系,过于强调道德问题的法条化,迷信“法律万能”,可能不但不会有助于家庭成员道德水平的提升,还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及对个人权利造成不合理干涉。
对于家庭纠葛,法律的介入须慎重;对于老年人的精神、物质生活的困境,除了子女要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有时也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层面的救济。
稿源:楚天金报讯
作者: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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