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身患艾滋病的小偷,深夜潜入南京一居民家里,盗走钱物价值20万元。警方立即介入调查,很快小偷落网。然而,几天以后,警方以小偷是艾滋病患者为由将其释放。警方安慰该市民,要其在家等消息。就这样过了大半年,也没有任何消息。“警方为什么不让他交代赃物下落?”该市民感到既气愤又无奈。(3月19日《江南时报》)
偷走了价值20多万的钱物,却不能绳之以法,这其实不是警方的尴尬,而是法律的尴尬。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警方对于患有艾滋病的特殊人员真的没有拘留的权力,能够做到的只是监视居住。但是,面对这起案件,我们更需要思索的是:惩治“艾滋病大盗”的盲点在哪里,如何用正义的阳光照亮这个盲点?
虽然不能绳之以法,我想最起码要让正义得以最基本的释放。比如说,警方虽然不能拘留这样的人员,但是却可以帮助群众追回财物,这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从这位艾滋病人实施盗窃到将其抓获,也就是很短的时间,这样说来这些财物他还没有时间进行挥霍。对于警方而言,就是要尽最大的能力,将这些财物追回,以减少群众的损失。既然这位艾滋病患者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是不是也可以让他交代赃款赃物的藏匿地点呢?不能拘留,这是法律的规定,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追讨赃物。
当然,对于警方来说,他们也是有很多顾虑的,不愿意与这样的患者多接触。如果按照科学的道理来说,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是血液和性行为。这样说来,警方最起码可以实施搜查赃物的措施。如果为了确保万无一失,也可以按照特事特办的办法,邀请艾滋病方面的专家协助破案。
其实,在这起正义因为艾滋病而止步的案件中,我们最该思索的还是,特殊人员的法律盲点如何填补的问题。类似于艾滋病患者的犯罪行为如何惩罚呢?我想,之所以这些人得不到惩罚,还是因为我们的硬件不够。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建立一个特殊群体的法庭,让这样的法庭专门审理这种案件。我们是不是也需要考虑建设一个特殊群体用的监狱,既可以帮助这样的人进行免费治疗,还可以让他们受到法律的惩罚?
是的,这个艾滋病患者仅仅是个小偷,我们姑且可以放其一马。但是,如果这类病人犯了更大的罪过,我们也只能无奈的将其释放吗?比如说杀了人,再比如说故意传播艾滋病毒。如果也只能将其释放的话,不仅仅是不能让正义得以维护,他们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会更大。
正如南京的这个“艾滋病大盗”一样,他还是一个瘾君子,听之任之让他们危害社会,对其他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更是潜在的隐患。我们需要对此类群体多些关爱、多些理解,却不能对这样的犯罪行为无可奈何?
我们正在建设一个更加法治的社会,我们需要补上这个短板,不能让“艾滋病大盗”等等成为法律的盲点。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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