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四川大竹县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两个月后,当地综治办讨论后形成意见,建议不为李微微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以避免未成年人盲目模仿。(7月2日《北京青年报》)
就见义勇为而言,有两个观点逐渐得到更多人的赞同。一是,生命比财产更重要。为救财产牺牲生命的行为,已不值提倡。其次是,未成年人用生命为代价的救人行为,也不值得鼓励。
应该说,大竹县为避免未成年人盲目模仿,这个初衷是对的。但是,这与评不评定为见义勇为,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评定“见义勇为”,本身的确是一种肯定,但“肯定”的意思,并不包含鼓励和提倡,而是对其不可撤消的行为,作出的客观评价。
以往,谈到某某“见义勇为”,后面往往跟着“号召学习”。所以,当地可以在评定李微微见义勇为的后面,将此作为宣教的机会,告诉未成年人,遇到这种情形,应该如何处理。比方说大声呼救,比方说跑去报告大人,比方说报警等,这都是见义勇为。要让未成年人知道,见义勇为不一定要舍身相救。
如果救人的行为发生了,官方当鸵鸟,装着事情没发生,这无疑会伤害善心。因为,善良和善心,不管结果如何,就应该得到相应的社会评价。即使不鼓励不提倡,一样有不少未成年人,在“人之初,性本善”的本能引导下去救人。就李微微的行为来说,她的救人,难道是为了得到“见义勇为”吗?
所以说,可以理解大竹县的初衷,但是在处理事情的时候,该给的荣誉就得给,该给的警示就去警示,这两者并不矛盾,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稿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吴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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