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8月11日《春城晚报》报道,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在云南大理市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免予刑事处罚。
郑某在自驾旅行途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发后逃逸并让他人顶包,可谓错上加错。按理说,这是私人肇事行为,与公务无关,应该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然而,当事人工作单位不仅出公函求情,单位领导还跑到外省向司法机关说情,令人大跌眼镜。
实际上,公函为私人求情的新闻并不鲜见。同样是在四川省眉山市,去年就曝出眉山市委宣传部发公函要求照顾干部子女入学的新闻。此类公函私用之所以见诸公开报道,大多是事情没“摆平”就因种种原因败露,从而被公众知晓。
鉴于当前的社会生态,人们非常容易联想到的是,既然被拆穿的求情公函不少,那么没有被披露的公函求情肯定也不会少。实际上,长期以来,在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背景下,官场和社会上仍存在公函说情的土壤和气候。
官员不会不清楚,公函求情虽然颇具“公信力”,但是白纸黑字、红头文件容易留下“干预司法”的证据,从而授人以柄。因此,比出公函求情更低调的应该是那些非正式的、私人化的说情方式,比如打打招呼,甚至只是一个不留多少痕迹的电话而已。当然,这种“低调干预”奏效的前提是,说情对象和范围在官员的权力半径之内。如果事情发生在外地,脱离了官员的关系网,想要找人说情则只好诉诸公事公办的公函,就像眉山市某国家机关这样。由于在势力范围之外,有时甚至需要领导亲自出马。在公事公办的堂皇名义和同行也许会“惺惺相惜”的臆想下,公函求情隐藏着为私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当然,如果是一般的员工犯事,估计涉事单位不会冒风险出公函求情,更不会有劳领导亲自出马说情。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眉山某机关领导不惜亲自跨省求情,其中会不会存在见不得人的利益交换?这值得怀疑和追问。
公函办私事,甚至干预司法,戕害的是公函的公信力和政府部门的形象。据报道,大理市人民法院未理会眉山某机关对审判的“另类干涉”,应该说,法院对公函求情的不当干预置之不理,值得点赞。但是,对于这种干预司法的行径,相关方面还应该给予更彻底和不留情面的揭露和曝光,例如应公开眉山市某国家机关的真实单位名称和领导姓名,甚至应追究出公函单位和领导的责任。这既是对法治负责,也可以儆效尤。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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