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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小贩被城管追赶受伤”判决有标本意义

发布时间: 2014-08-27 08:15:37  来源: 荆楚网  作者:杨涛  进入电子报

  春节摆个摊,遇上城管赶逼,小贩王山(化名)骑着小三轮撞树侧翻而跌倒受伤。城管见状扬长而去,事后还回来扣押地摊。事后王山将天河城管告上法庭。此案一审,城管被认定部分行为违法,赔偿2.7万元,城管不服上诉。8月25日,记者获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城管严重违法,并指出城管见死不救有违社会公德。(8月26日《新快报》)
  这一判决首先确认了城管执法必须在合法的限度内,不能逾越执法权限。包括城管在内的诸多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或者相关机关的授权,具有一定的执法权,但执法权不能无限度地扩张。在这个案件中,小贩违规在花城广场卖果汁在先,城管对其具有驱赶的执法权。但是,执法有一定限度,当小贩已经按要求离开时,城管就不能再继续追赶,否则就超越了自身的职权。法院是通过判例的形式重申了“公共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为城管执法划清了边界。
  法院的判决还隐喻地指出,执法必须遵循“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执法的强度要和违法的程度以及执法所可能造成的危害成比例,不能为了惩罚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而采取强度很大的执法行为。城管之所以被判赔,除了追赶的行为超越执法限度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这种追赶行为是“连续追赶并靠近快速行驶的三轮车,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和侵犯性”,这种执法不仅是超越限度还是强度很大的行为,具有相当危险性。而小贩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城管不能以这种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追赶行为进行执法,否则就是对“比例原则”的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确认了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具有救助的义务。在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在追赶被执法者,造成被执法者伤害后,以是被执法者自身造成伤害为由,不闻不问,任由被执法者陷入困境。其实,许多的伤害,表现上是被执法者在被执法过程中不慎造成的,但是,伤害与执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执法者因为先前的执法行为就具有救助的义务,如果执法者不履行救助义务,就要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
  因此,广州中院的这一判决,并不仅仅是从个案上给予了小贩以正义的救济,更是有标本意义,它警示着城管等执法机关必须依法执法,适度执法和执法中履行救助义务,执法并不是天然具有豁免,必须时刻关注公民的权利。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杨涛(江西检察官)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沈素芬)
关键词:小贩;城管;追赶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