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市15岁的少年张鑫垚,车祸中勇救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一只眼失明。为治疗,家里背了30多万元外债。当地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然而,这个称号却没能授予给他,因为“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如果能评上“见义勇为”称号,则有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比如辽宁省规定,省政府授予称号,颁发数额不菲的奖金,医疗机构优先救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等。(11月24日《人民日报》)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将“见义勇为人员”界定为“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并未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所以,当地有关部门并无权擅自抬高申报门槛,拒绝未成年人评“见义勇为”称号,侵犯张鑫垚的合法权利。
辽宁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主管领导指示称,“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如果说初衷良善,也就在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并无独立思考、判断能力,顾虑授予称号之后,引发其他未成年人的盲目效仿,做出不符合自身能力的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伤害。但是,上述条例修订草案去年8月获通过时,即已将“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原有条文删除,亦即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采取中性的,既不贬低、排斥,也不褒扬、鼓励,而只尊重、认可客观事实的态度。不过,立法层面虽有更新,执行层面当地部门却是迟疑不决,“雪拥蓝关马不前”,也就不能不令人倍感蹊跷:莫非受到利益因素的牵绊梗阻?据辽宁省一名官员透露,“辽宁过去有不少未成年人舍己为人的勇敢行为,如果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称号的口子一开,将会造成一大批案例的反弹”。
其实,这种顾虑,纯属多余。一则,法不溯及既往,新修订条例之于人的行为的指引作用,只能及于当下和将来,却不能用以对过往行为作出评价;二则,“见义勇为”称号的申报,也是有时效限制的,通常六个月以内,情况复杂最长也不得超过一年。所以,如实授予张鑫垚一个人“见义勇为”称号,也不至于由此引发连锁反应,影响面当属有限。
如果因为利益因素牵绊,就拒绝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称号,那么,上述条例所规定的种种奖励和保护措施,也就将成“纸上馅饼”,也就将令见义勇为少年流血又流泪了。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地相关部门只有忠实执行条例的职责,却并无看人下菜,任意扭曲条例的权力。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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