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党委书记、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监督之际要动真碰硬,加大对行政许可、稽查执法等关键岗位的管理,加强权力运行的再监督,“零容忍”查处腐败案件,重点查处权钱交易、违规买卖股票、内幕交易等行为。
强调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这实际上已成为监管部门的主基调。但尽管最近几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强调“零容忍”,真实的监管结果却并不能令投资者满意。包括绿大地、万福生科、海联讯、南纺股份等一批欺诈上市以及重大弄虚作假的公司也都相继在A股市场里逃生。所谓“零容忍”无非就是监管部门尽可能对一些违法违规案件都立案调查而已,但最终的处理结果,通常都是“皮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有的甚至根本就不曾落下,通常就是不了了之。
所以仅有“零容忍”是不够的。这种“零容忍”最多也就是表明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的一种态度而已。态度固然重要,但态度终究只是一个主观意识而已,并不能代替客观的查处行为,更不能摆脱法律的束缚。
为什么说只有“零容忍”是不够的呢?究其原因,主要有这样三个方面。首先,尽管管理层在对有关违法违规“立案调查”的问题上采取了“零容忍”的做法,但这并不表明管理层对有关案件的处罚上就是严厉的。如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除了对极个别的公司实行的是顶格处罚,对于更多的违法违规行为却是从轻发落。因而很难达到“零容忍”的监管目的。
其次,之所以说仅有“零容忍”是不够的,是因为目前的监管制度还存在很大缺陷与不足,很难达到重罚的目的。最明显的就是对欺诈上市公司的查处,比如现行《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像这样的条款规定,与其说是对欺诈上市行为的查处,某种程度上不如说是对欺诈上市行为的变相纵容与鼓励。
其三是执法不严也会让证监会的“零容忍”形同虚设。据肖钢主席于2013年8月初在《求是》发文称,证监会近年来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最终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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