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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故意妨碍见义勇为认定,应可追责
发布时间:2015-12-08 08:49:24来源:荆楚网

  12月5日,小伙郭强在天津西青区某小区前为救轻生同事跳入河中,救出同事自己却不幸溺亡。郭强明明是救人牺牲,但获救同事和另外两名当事人起初对郭强家属和警方咬定他因感情问题而轻生,直到多人提供证言,才改口还了郭强清白。6日,杨柳青镇东派出所表示:他们已按规定为郭强申报“见义勇为”称号。(12月17日《天津日报》)

  郭强救起轻生同事自己却不幸溺亡,获救同事小汲及其他同行同事却移花接木,将见义勇为牺牲者厚诬为轻生者,所幸有多方目击证人现身,才令剧情反转,真相大白。这样的不义,实在是令人心寒、愤懑、五味杂陈。

  进行移花接木的获救者小汲,所患不过是适当经济补偿问题。《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规定:“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是,人家为了救你,连性命都搭进去了,尽力给予适当补偿,难道不是应该的吗?

  豹死留皮,人死留名。可是,如若获救者小汲及其他同行同事的移花接木如意算盘得逞,谎言将真相掩盖,那么,就不仅仅是见义勇为牺牲者将沦为孱弱轻生者,就是家属应得的国家抚恤,也将泡汤。获救者小汲的移花接木,厚诬见义勇为牺牲者,就不仅是忘恩负义,更是在恩将仇报了。这样的行为,不仅令见义勇为牺牲者死不瞑目,令人心寒,败坏世道人心,而且对于死者家属所造成的利益损害及社会危害性,也是实实在在的。

  厚诬见义勇为者,故意妨碍见义勇为认定,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不过,这属于自诉类刑事案件,“告诉的才处理”,需要家属自己去法院起诉。家属大可拿起法律维权,把这些恩将仇报者送去蹲监坐牢。

  而鉴于厚诬见义勇为者,故意妨碍见义勇为认定,又有别于一般的情节严重侮辱、诽谤行为,所侵犯的,不仅仅是他人人格权、名誉权,还扰乱国家见义勇为认定,可能致使他人应得的国家抚恤落空,利益损害切实,并且败坏世道人心,社会危害性明显,故此,建议今后在《刑法》修订时,能够单独列出,加大惩处力度。不提高厚诬见义勇为者的违法成本,就无以对这样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以儆效尤,加以遏制。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于立生(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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