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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风:奖励见义勇为,立法更应“见义勇为”
发布时间:2015-09-30 08:22:19来源:荆楚网

  今年,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两名未成年人为救同学英勇牺牲,两人的行为被当地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但是,两家得到的政府抚恤金却相差53万。记者在对此事调查时发现,两家虽获得了政府的救助,却未得到见义勇为组织的表彰。更为尴尬的是,当地见义勇为基金组织根本没有这笔“基金”。(9月29日《京华时报》)

  称其为“尴尬”是再合适不过的,因为,对瞬间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至今还在如何奖励上“讨论”,实在无法让人在感情上得到平衡。假如见义勇为者在奋不顾身的刹那,也有如此这般的考虑,结果又会是怎么样呢?奖励见义勇为,既不是按劳付酬,也不是给先进工作者发奖金,而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提升社会正能量,同时也是对英雄的家属的安抚。这也会成为一个难题?

  然而,两起见义勇为行为都发生在社旗县,两名未成年人都是为救同学英勇牺牲,但两家家属得到救助的标准却不一样。对此,当地相关部门的解释是,见义勇为救助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或许是实情,但对于同样的行为,同样的结果,相差悬殊的政府抚恤金,又有什么根据呢?诚然,见义勇为不是为了换取名利,但事后对他们的精神表彰和物质奖励,不仅是对英雄人物的尊敬和慰藉,也是在为全社会树立高尚的道德风尚。从这个意义上说,出现见义勇为者作出了同样的牺牲,而在精神抚慰和物质奖励上厚此薄彼的现象,必然会让这种褒奖的积极意义大打折扣。

  显然,对于见义勇为,在如何给予精神表彰和物质奖励上,相关的立法还不够明晰,所需的资金还没有及时到位。由于立法还不够明晰,造成了同样发生在社旗县的两起见义勇为行为,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两家得到的政府抚恤金相差53万;而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当地政府为其家人发放见义勇为的抚恤金,达到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这在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也产生了类似于“同命不同价”的消极作用。这是有悖于奖励见义勇为的初衷的。

  给予见义勇为精神表彰和物质奖励,从某种意义上说,也让见义勇为变得“有偿”。那么,这种“偿付”必须是绝对公正公平的。因为,这种奖励是对一种高尚情操的肯定,是给社会树立一个道德楷模,那么,在对此的物质奖励上,必须以统一的标准,维护这个形象的完整性,而奖励的额度,是最直接的价值考量。本来,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精神是无价的,但当因奖励额度上的不同,造成孰高孰低的区别,必然引发人们对见义勇为“值不值”的掂量。这就让对见义勇为的物质奖励与弘扬高尚的社会公德背道而驰。

  毋容讳言,在有关“扶不扶”的问题上,已经暴露出见义勇为精神的缺失,别说舍己救人,就连助人为乐也显得难能可贵。在这种情况下,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了自己的生命,是一种何等可贵的高尚品德?面对见义勇为者毫不犹豫、挺身而出,相关的立法为何还拿不出奖励标准?为何即使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一些却还没有“基金”?为何会有“2015年的全市表彰一般在2016年的上半年举行”的“惯例”?在已经显得稀缺的社会正能量面前,相关政府部门如此漫不经心,到底是认识上的问题还是资金上的原因?

  因此,奖励见义勇为,立法更应“见义勇为”。这是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

  稿源:荆楚网

  作者: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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