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评论员 艾丹
获利14元,罚款10万元?福州市闽侯县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处罚10万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罚倚重,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二审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了一审裁定。
从案件本身来看,销售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从食品安全的角度确实应该受处罚。但这位老农并非职业菜贩,所售芹菜数量很少,且系首次违法,案发后也积极配合调查,属于情节轻微。从常理来看,因为几斤不合格的芹菜,获利只有14元,就被罚如此大数额,既没有顾及老农的生存实际,又背离了罪责罚相适应原则,于情于理都难以被公众接受。
“小过重罚”“以罚代管”“选择性罚款”,伤害的是执法公信力,消减的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发展信心,损伤的是地方法治营商环境。然而,少数地方法治思维欠缺,行政执法粗暴,“罚没收入”冲动,导致类似事件时有发生。去年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在陕西督查时发现并通报的“过罚不当”案例中,就有一个案例是“卖出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由此可见,“小过重罚”并非个案,各地执法者应从中反思,引以为戒。
“包容审慎”,是国家倡导的市场监管方式,强调对于有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过度惩罚。近年来,包括湖北、广东、成都等地在内,纷纷出台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并列出执行细则,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违法执法、越权执法、简单粗暴、畸轻畸重。在不涉及重大原则、重大危害的问题上,避免“一棒子打死”“一刀切”式的机械执法,充分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多种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才能真正实现“放水养鱼”。
杜绝“罚款任性”,根本上是要终结“执法任性”,根除“以罚款进行创收”的导向。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要让人们在具体的事件中可感、可知。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才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