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艺术节是省级综合性艺术节,由省政府主办,文化部艺术司支持,省文化厅承办。
第二条 湖北艺术节的宗旨是坚持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荟萃艺术精品,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集中检阅一段时期内湖北文化事业取得的新成果,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文化强省建设,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做贡献。
第三条 湖北艺术节与中国艺术节相衔接,每三年举办一届,在武汉市或其他市州举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湖北艺术节组委会,领导协调艺术节组织举办工作。组委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和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文化厅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五条 湖北艺术节组委会下设办公室,为艺术节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厅长兼任组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视工作需要设综合部、演出部、剧目评奖部、展览部、社文部、宣传部、财务部、筹资部、监审部、安保部等内部工作机构,负责筹划、组织和实施艺术节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艺术节举办地所在市州的党政领导和宣传文化部门负责人在艺术节组委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章 艺术节内容
第七条 湖北艺术节活动内容主要包括舞台艺术演出、社会文化活动和文化艺术展览等。
第八条 每届艺术节可视情况邀请部分省外及海外剧节目(展览)参加展演,邀请部分兄弟省市领导和文化艺术界知名人士作为嘉宾参加艺术节活动。
第九条 各市、州文化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向省文化厅推荐优秀剧节目,省文化厅从全省范围内选拔优秀剧节目参加艺术节,同时向中国艺术节等国家级艺术活动推荐优秀剧节目。
第十条 湖北艺术节可与全省经贸、科技、旅游等活动相结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
第四章 节徽
第十一条 湖北艺术节设永久性节徽。
第十二条 湖北艺术节节徽的版权归湖北艺术节组委会。
第五章 申报承办办法
第十三条 湖北艺术节举办地点实行申办制,各市州均可申请联合承办湖北艺术节。各市州人民政府在本届艺术节筹办期间向省文化厅提出联合承办下届艺术节的申请,经必要程序后,报艺术节组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申报内容
(一)承办地区文化艺术资源的特点;
(二)演出展览场馆现状及其满足艺术节使用程度;
(三)接待能力;
(四)交通、通讯状况;
(五)举办大型活动经验及组织能力;
(六)投入经费能力。
第十五条 根据申报情况,省文化厅派考察组对申办地区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 省文化厅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承办地点,报艺术节组委会批准。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湖北艺术节设突出贡献奖,评选楚天文华奖、楚天群星奖。
第十八条 楚天文华奖设舞台艺术类楚天文华奖、楚天文华艺术院校奖和楚天文华美术奖。其中,舞台艺术类楚天文华奖分设楚天文华大奖、楚天文华剧目奖和个人单项奖。
第十九条 为与文化部举办的文华表演奖评选活动相衔接,设立楚天文华表演大奖,实行单独申报和评选。
第二十条 楚天群星奖设作品类、项目类和个人类三大类奖项。
第二十一条 突出贡献奖表彰对我省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
第二十二条 每届艺术节设评奖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和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负责评出楚天文华奖、楚天群星奖各奖项。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1、省财政专项投入;
2、承办单位投入;
3、社会筹资。
第二十四条 艺术节经费须全部用于艺术节活动,不得挪作它用。艺术节结束后,由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于热心资助艺术节的个人或团体,艺术节组委会将给予参加艺术节活动的优惠条件和相应的荣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湖北艺术节档案资料归省文化厅保存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