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春秋航空公司向早报发来该公司董事长王正华的一篇公开博客。在博客中,王正华叙述了网友因“霸机”而被春秋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并无法购买春秋航空公司机票的事件。对于设立“黑名单”,王正华表示,只是一种息事宁人、万不得已的无奈之举。“相比让极少数旅客占机霸机,造成一连串的连环延误、损害后面十倍、百倍旅客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公司还是采纳了”(《东方早报》11月27日)。
其实,从春秋航空公司利益的角度看,拒绝被列入“黑名单”的消费者购买机票,与其说是为了旅客权益,那还不如说是出于航空公司利益考虑,或许还更能为人们所接受。可同时,这也许就如有关管理部门所说,设立“黑名单”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尽管如此,笔者仍然想说:此举与社会所应普遍持有与遵守的公平理念不符。
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在目前还没有公平与可操作规则条件下,当一个乘客如果曾与春秋航空公司有过利益“冲突”并被其认为是霸机而列入“黑名单”,那该公司日后就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的服务,且如此的认定还是单方与没有规则的情况下作出的。对此,仅以权利义务对等的观点,此举显然对消费者来说不仅不公平,且在某种意义上还有违反市场平等交易与消费者选择权之嫌。因为如此的日后结果,完全会是:除非日后你对春秋航空公司侵权行为忍气吞声,否则就可能会把你列入相关的“黑名单”,且你还没有所应该有的知情与申辩的权利。而这样的单方行为,对消费者来说能说是公平的吗?这是其一。
二是,虽然春秋航空公司在国内民航服务市场,还算不上是一个大航空公司,可其与消费者、或者说在与乘客关系上,无疑还属强势一方,而且上述的这个“黑名单”设立也足可证明这一点。所以在此社会情况下,除非有了能够有效保护弱势权利的明文规定,否则,如果容忍由强势一方可以随意对弱势方权利作出限制,显然也不符合社会公平应向弱势一方倾斜的理念,并且如此的后果,还可能会造成更多强势欺凌弱势利益的不公行为出现。
所以,面对春秋航空公司“黑名单”,无论从权利义务对应,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都与社会利益关系调节应当公平合理的理念所不符。应当不予容忍。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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