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报道,近日,扬州一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派出所值班民警詹朝龙接警后前去劝止,不料这位自称“新加坡投资商”的男子却大施拳脚!因为只是一般的矛盾纠纷,为防止事态扩大,“特种兵”出身、曾两获全国散打大赛亚军的詹警官保持高度克制,在比自己矮半个头的凶恶男子面前始终未还手,直至被打得昏倒在地。(6月23日《新快报》)
从事件的整个经过看,詹警官的行为没有什么过错,其表现出的克制、理智,彰显了他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格修养。“打不还手”,不是因为他无力还手,而是出于一种“大局”的考虑,理智告诉他“不允许自己动手”。由此分析,詹警官这种“以德服人”的精神,并非出于自己的内心真愿,而是受到一种无形的道德束缚。
长期以来,警察“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做法,往往受到上级机关、新闻媒体及公众的赞同、推崇和热捧。特别是在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后,不少人认为警察如果“以打还打”,势必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而一旦发生警察“以打还打”的现象,他们也通常会受到公众的非议和道德的责难。为此,“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成为时下一些公安机关的一条“潜规则”,有的甚至还为此设立了“委屈奖”。
笔者认为,警察“依法出手”与构建和谐社会并不矛盾。和谐社会其实也是法治社会。如果警察一味地息事宁人,克制忍让,本想维护警察的形象,反而会因“不讲法”而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损害警察的形象。警民团结要搞好,但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维护。如果自身安全都不能做好,又何谈保护公共安全?因此,面对一些不法分子的暴力袭击,警察应当“依法出手”,将执法进行到底,而不是毫无原则地退让。如果给警察套上“打不还手”的道德枷锁,不仅可能使一个或者几个警察的个体安全受到伤害,而且还无形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因此,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勇于砸碎警察“打不还手”的道德枷锁,做到该“依法出手”时要“依法出手”,该严厉打击时要严厉打击。惟此,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使正气得到弘扬。
稿源:荆楚网
作者: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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