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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卉欣:集思广益方能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

发布时间: 2008-07-08 08:57   来源:    进入电子报
  “某某法律体系已形成。”这是此前一些部门和地方在谈到本部门、本地立法成绩时,热衷于说的一句话。这样的话以后不可能再出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日前明确表示,“不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再搞自己部门或专门委员会的‘法律体系’。”(7月7日《法制日报》)
  最高立法机关对“部门法律体系”明确说“不”,意味着什么?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邸瑛琪认为,上述讲话暗含的意思是,不允许部门利益法制化,不允许没有立法权的部门立法或者被授权的立法机关超越授权范围进行立法。这将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保证我国立法的统一性,从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权威性。
  过去和当下,在部门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情况时有发生。以所谓的“环保法律体系”来说,仅国家级环保法律就有26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已达上百件,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章达1500多件。按理说这么“完备”的环保法律本该可以较好地根治环境,可是,由于法规和规章缺乏操作性,加之争权争钱不争责,许多环保法律、规章还只是“纸上谈兵”,以至于,各级环保部门的权力越来越大、福利待遇越来越优厚,但生态环境却仍旧持续恶化,民众对此抱怨连连,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
  法的精神就在于对社会公正和公平的追求,这决定了立法自身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应适当的“去部门化”。但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法规专业性强的特性,实践中起草工作大多由政府部门负责,这为部门谋取部门利益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提供了可能和机会。那么,如何克服和解决这个矛盾?
  在笔者看来,我们既不能因为“部门立法”弊端而把政府主管部门与立法活动完全隔离,也不能因为主管部门的业务娴熟而罔顾“部门立法”的危险。我们可以在立法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机制,通过立法听证、立法公示等程序规则,将受立法影响的不同利益主体吸收到立法过程中来,实现各自的利益表达,并在相互博弈中达成“主体部门、专家学者、普通百姓”之间的最佳妥协,以防止政府部门一家独大。
  为此,各级人大应当迫使行政立法过程从立项、起草、审议都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如此,一方面可以做到立法的集思广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中规定的执行机关的权力“晒出来”,方便人民群众监督立法工作和政府工作。如果有些部门企图在立法时将自己的私利与权力挂钩,群众是不难洞察到的,也是不会答应的。如此,法律才不至于沦为某些部门和集团的“牟利工具”。
  稿源:荆楚网
  作者:童卉欣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童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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