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峰:解决农民工“同命不同价”,深圳又在搞鸡肋
发布时间: 2008-07-17 08:34 来源:
进入电子报
在深打工的外来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户口,在此之前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解决了这一争议,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7月15日《南方日报》)
深圳的作法的确是在农民工赔偿问题上跨出了一步,让农民工不再“同命不同价”,也让农民工看到了希望,享受到了深圳改革开放的优秀成果。彰显了深圳的人本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新需求。
城乡人口在遇交通等事故赔偿上一直是“同命不同价”而被诟病,同是一条生命,由于出生地不同,富贵不同,官位不同而不同。有的动辄上百万成千万赔偿,也有几千元可以打发了。有按规定享受20万元的生命赔偿,有因非“国民”待遇面享受不到。
可处于改革开放的最前沿、试验区的深圳在生命赔偿问题上又走在了全国的最前面,向前跨出了一步,对于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就连其子女也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就是说农民工遇到交通事故时,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农民工也是“深圳市民”了,跨入了深圳公民待遇行列,值得庆贺更值得赞许。
但是在庆贺赞许的同时,笔者还有几分期盼,深圳在外来务工市民待遇上只是走了一小步,还需要一大步,没有一大步,这种“市民待遇”还只是名义上的,有点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更不能让农民工放心安心的工作,后顾之忧依然如故。
看看这个规定就知道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这项规定要在事故发生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这样的规定莫非是霸王条款乎?
其实农民工自进入深圳这块宝地,就将一切交给了它,包括生命和家庭。那么在建设深圳发展的过程中,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各种不可避免因素和交通安全隐患随时随地都会袭来,在这一年中如果发生意外,就不能享受深圳“市民待遇”,这是政策的失地,也是生命的空档,此空档由谁来弥补?
同时,这项规定只涉及深圳城镇居民,没有涉及深圳农民,这样就是深圳的农民也享受不到如此厚礼,不能同深圳市民一样享受市民待遇,岂不是深圳农民的不幸。这样深圳农村人口的赔偿问题又如何解决?说白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深圳的作法似乎又是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那么要使其不再成为鸡肋,还要对深圳《指导意见》进行内容的修补和添充、完善,增强《指导意见》的全面性、人性化,在“同命同价”上确实迈出一大步,唯有走出最后的一大步,才能同命同价,才能让农民工和深圳的农民都能享受到市民待遇政策,那才是全面的科学的发展观。
稿源:荆楚网
作者:白峰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