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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宏达:“性骚扰”《新闻联播》电视台能否被撤台?

发布时间: 2008-07-17 14:56   来源:    进入电子报
  在某地方台转播《新闻联播》过程中插播性病广告一事被曝光之后,引起了网友强烈的反应,广电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加大了广告播放管理力度。昨日(15日),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广电总局已经派人到该电视台调查此事,具体处罚措施要看情况而定,最严重的处罚有可能是撤台。(7月16日《新京报》)
  事发(网友发帖曝光)半个月后,终于看到了广电总局对此事的回应。实在说,对这个回应我是没寄予多大希望。本来,想听听广电总局这回有啥高招治治电视广告的“性骚扰”,哪成想还是老一套。例行公事发个《通知》,指责一下“犯事”的危害,接着就是一通“坚决停止”、“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之类的表态。如果说对偶然发生的事件,用此办法或许能有一定作用,然而,对付这类屡禁屡犯的电视广告的“性骚扰”,能起多大作用?
  透过这个回应,我们看出来两处硬伤。一是反应迟钝。在《新闻联播》过程中插播性病广告,并非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发现的,而是网民发现并曝光的。这本身就说明地方管理部门的失职。然而,事发都阗个月了,仍然没见到最终处理结果,这究竟是此事本身复杂,还是其背后的关系复杂?
  二是措施软绵。《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广播电视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电视台应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一旦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和出现了违法内容,便需立即停播和接受相应的处罚。在《新闻联播》中插播性病广告,当属性质极其恶劣、事实非常清楚的违规案件,无需再花费多长时间搞调查,就应该立即做出处罚。而有关负责人还在“视情节”,等具体调查结果。照这样下去,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更让人不好理解的是,对违规的电视台都不敢点名道姓地批评,还用“某”字遮掩。
  由此反证出一个事实,为什么一些地方广播电视媒体对广电总局的禁播令视若惘闻,屡“叫”不“停”,反而愈演愈烈?很大程度上与管理部门在执法上习惯于“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有直接关系。君不见,广电总局发布的有关“通知”、“禁令”,大有目不暇接之势。诸如电视台在转播传输节目时,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形式播放商业广告,名人不得以患者、消费者身份代言医疗、医药和保健品广告等等,在处罚要求上也是措辞严厉,包括此次下发的《通知》,仍然可以看到“必须令行禁止”、“坚决停止”的用词,有关负责人还谈到,“一般情况下,处罚会有停播栏目、停播该频道的广告等几种,现在处罚最严重的可以撤台,屏蔽掉该频道”,可这些年来一些地方违反“禁令”播放性病之类广告的现象从来没停止过,可真正受到叫停处罚的有几个?至于被屏蔽频道和撤台的恐怕只是个说法。这样的“禁令”岂不成了一张废纸?
  迹象表明,叫停插播广告乱象,我们缺少的不是法律法规和禁令,而是网开一面、执行不力。如果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用得着频发通知、频下“禁令”吗?在转播《新闻联播》过程中插播性病广告,可谓性质极其恶劣,对如此恶性事件能否实行屏蔽频道或撤台的最严重措施,再次检验广电管理部门的执行力。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稿源:荆楚网
  作者:董宏达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电视台;新闻联播;董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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