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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从两个案例说到职业责任

发布时间: 2008-07-18 14:55   来源:    进入电子报
  汶川地震中出现的“范跑跑事件”,引起人们对职业责任的诸多思考。而最近发生的两个案例,再次让笔者感到,我们对职业责任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第一个案例是,安徽长丰县某中学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授课教师杨经贵没有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导致其中一人死亡。第二个案例是,西安王女士在公交车上遭遇性骚扰,因表示不满竟遭到歹徒暴打,而该公交司机却既没喝止也没报警,始终一声未吭。这两个案例事发之时,在岗的执业者均未像“范跑跑”那样跑离岗位,但没有跑离岗位是否就意味着尽到了职业责任呢?笔者认为不然。教师面对学生在课堂上打架,仍然坚持上课,这看似在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而实则是在亵渎职业责任。因为教师站好三尺讲台,不仅包括自己要备好课讲好课,还包括要管理好课堂的秩序等。更何况,教师是学生在校内的监护人,其职业责任除了传道授业解惑以外,还要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负责。《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责任“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这些方面看,上述那名被称为“杨不管”的教师,不但没有尽好教师的职业责任,而且连在岗的基本工作也没做好。
  同理,一个公交司机仅仅平稳地驾驶车辆,也并不算尽到了职业责任。公交司机还应维护好车厢内的秩序,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乘客面临危难时,至少应当采取报警、援救等措施。
  职业责任,是一个围绕岗位划定的责任范围,它包括坚守岗位做好在岗的工作,但又不止于这一个方面,还包括要负起与其职业紧密相关的法律责任、职业道德责任等。对于职业人来说,履行好职业责任,不只是哪一个人提出的要求,而是整个社会和全体服务对象的共同期待。只有每一个职业人都强化职业责任意识,努力履行好自己的职业责任,诸如上述那类老师不顾学生安危、公交司机不顾乘客安危等现象,才会在职场乃至在社会中成为孤帆远影。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作者:张永炳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范跑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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