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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伍全:“刑事被害人”更需制度保护

发布时间: 2008-07-22 15:46   来源:    进入电子报
  如何救助刑事案件中经济特困的被害人,避免对他们的“二次伤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透露,上海拟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最高补偿可达5万元,目前这一制度已形成初步框架,并已上报市政法委,准备待条件成熟之后,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正式将这项制度确立下来。(2008年07月20日东方早报)
  现实生活中,事实上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被害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助的情况。比如,案子破不了,罪犯抓不到,被害人找不到索赔对象;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或判无罪,这种情况被害人也得不到任何救助;更多的情况是,罪犯抓到了,也判刑了,甚至法院判决其附带民事责任,但被告人无稳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经济状况较差,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赔不起,被害人只能拿到一张“法律白条”。而对被害人家庭来说,一旦失去了顶梁柱,整个家庭就“塌了天”,即使犯罪分子被处以极刑,也丝毫无法改变这个家庭陷入无限悲伤和困顿的现实窘境。
  而目前的《国家赔偿法》中只规定对因违法执法或不正当执法造成的被告人伤亡或利益受损的情况作出赔偿,而在刑事案件中因遭受无辜伤害、加害方又无力作出赔偿,致使生活陷入绝境的被害人却得不到任何补偿,这就带来了一个十分可怕的后果:引发一种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恶性循环。刑事被害人一旦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得不到公正的待遇,常常会采取报复行为来实现再一次‘平等’,如果你不主持公道,他就自己主持公道。可以说,这个问题已成为诱发群体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其实,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目前,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在世界各国已经风行。因为公民因为暴力犯罪受到伤亡,不仅是加害人的过错,而且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的过失,即国家未能尽到有效保护公民的责任。对加害人不能赔偿的,由国家予以补偿,这是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可惜的是,过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只注重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而忽视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刑事被害人是无辜的,他们的权益是不该被忽视的,我们没有理由再对他们进行“二次伤害”,在其他救济渠道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作为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补偿制度来帮助他们。这不仅是实现息诉罢访、解决被害人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构建我国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进一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的需要。
  稿源:荆楚网
  作者:梁伍全(公务员)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梁伍全;袭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