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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辉:立法要体现人民意志

发布时间: 2008-12-15 09:57   来源:    进入电子报
  12月13日,中央四部门通报了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情况。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外公布了《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大家对《方案》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截至到本次征求意见活动结束的时间12月12日24时,通过网络、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各类意见48643条。(中央政府门户网站12月13日)
  这真是一件大快人心的消息,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本人为法制建设的这一巨大进步大为高兴。
  立法是一件大事,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不仅仅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的事,更是每个公民的大事。
  我们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立法,对国家立法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同时,这也是我们的义务,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立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作为国家主体之一的每个公民,又岂能漠然置之?
  《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权,当然也属于人民,所以,每个公民都应积极参与国家立法。
  《宪法》 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第一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所有公民都应积极参与,把好这第一关。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反面的教材:由于缺乏公民的广泛参与,就产生了“立法腐败”,还有部门立法腐败和立法精英腐败两种,有文章说,立法腐败危害,比用人腐败的还重,而且不易反腐败:
  郭京毅、张玉栋、邓湛等涉案人员,要么是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要害部门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拟订、修改大权的官员,要么是曾参与起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律师、法律顾问,他们都是资深的法律精英,组成了一个封闭的小圈子,几乎“垄断”了10余年来中国大部分利用外资方面法律的立法“业务”。他们在主导制定有关外资并购法律的过程中受贿,是典型的“精英立法腐败”。(燕赵都市报12月6日)
  “精英立法腐败”与部门立法腐败有所不同。后者主要是政府部门主导立法,实现“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将政府部门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行为合法化;前者主要是法律精英(政府部门官员、参与起草法律的律师等)一边拿了某些利益群体的好处,一边发挥自己的特殊影响,在法律中为这些利益群体夹带“私货”,使得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对政府部门之外的这些利益群体有利。(来源同上)
  说得好极了!
  让公民广泛地参与立法,本人认为,还有几个好处:
  一是便于执行。法力要体现人民意志,就要广泛地征求人民意见,国外还有“全民公决”这一模式,既然所立的法体现了自己的意志,每个公民还有什么理由不严格遵守法律?因为这个法律是自己的意志,守法就是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样的法律,就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就会激发群众守法、护法的热情。
  二是加强教育。公民通过审查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民主形式,广泛地参与立法,无疑就是一次声势浩大的社会法制宣传。大家都关注、研究、思考、讨论这个立法草案,该法立法意图、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知识就会深入人心,还有比这更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方式么?
  三是预防腐败。
  “  立法腐败比用人腐败危害更甚------立法腐败涉及面更广,危害更大。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的领域都将为其覆盖,而该领域的守法者的权益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剥蚀。过去用人上的腐败往往被视为深层面的腐败,而今立法腐败的危害则有过之而无不及。贪腐者以冠冕堂皇的手段从立法源头到执法、守法的深处为所欲为地腐蚀国家机器,侵害公民利益。(11月4日检察日报)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每个公民,都有权力、有责任与立法腐败作斗争,为了社会,也是为了自己!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广大公民积极参与立法,完全行使立法民主权益,就能对立法进行积极监督,众目睽睽之下,防止法律草案和行政规章被人夹带“私货”,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立法腐败。
  为了巩固和扩大这个民主立法成果,应该再进一步进行完善:
  一是完善法律,对《立法法》进行修订、完善,以法律的形式,对公民参与立法进行明确的规定,如公民参与立法的方式,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限、范围进行明确,对不依法保护公民民主立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处,以进一不增强社会公民参与立法意识,拓宽、畅通“大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实现以“大众的立法权(利)”制约“政府部门或少数精英的立法权(力)”。
  二是拓展范围,除了国家立法应该征求公民意见之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与公民的权益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这些立法事项也应该让公民和相关管理相对人参与;另外,如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决议,也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如通过财政预算案、“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等决议案,提交表决之前,也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样,更具代表性、人民性。
  第三,广大公民也应该切实增强公民权意识和法制意识,依照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同时,依法对国家和地方立法、执法、司法行为进行关注、监督,对法律的合法性、合理性,执行效果、社会效应,存在的不足等等进行研究、思考,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群策群力、万众一心,努力为建设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稿源:荆楚网
  作者:夏辉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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