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树奎:银行不仅傲慢而且霸道
发布时间: 2009-02-05 11: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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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贷款人因为近3个月有两角钱的逾期记录而与优惠失之交臂,银行根据信用记录公事公办,似乎无可争议,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个“两角钱的信用污点”,也折射出银行的傲慢。(《新华网评》1月20日)
不仅“两角钱污点”折射出银行的傲慢。你看看你的银行卡,就知道银行不仅傲慢而且霸道。在一些银行卡上,常有这样的声明:“本银行卡所有权归xx银行所有……”。存款人将自己的钱存到银行,换回的银行卡所有权居然归银行所有。
存款人的银行卡所有权,是归银行所有还是归存款人所有?我们来作如下分析便知:
所谓所有权,根据2007年3月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两会”解释为:“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为此,要看银行卡所有权是归银行所有还是归存款持卡人所有,就要看谁符合所有权的定义。银行卡或银行存折 ,是指受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存款人存入款项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给存款人的存款凭证,是存款人提取存款的有效证明和合法凭据,是证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合同凭证。从法律上讲,这种合同凭证反映了三点合同内容: 一是双方具有建立存款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存款已实际交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具有法律上的 “实践性合同”性质” ;三是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存款利率等条款均为合同的内容,双方按照合同内容享受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存款人除了享受合同规定的以一定利率、在一定期限,取出一定金额款项的合同权利外,其存款还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一保护存款人储蓄的法律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款的所有权属于存款所有人,任何人不得侵犯;二是存款的使用权归存款所有人;三是存款的处分权归存款人,存款人有权将自己的存款赠与、转让。同时《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均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因此,存款人或存款持卡、持折人有权支配存款款项和依规获取利息收入,是债权人,即权利人。作为吸收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管理存款人存款的权利和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是债务人。
所以根据“两会”关于“所有权”的解释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银行卡所有权可以定义为:是指存款持卡人或存款人(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存款(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权利的主体属存款持卡人,客体归存款持卡人所有。因此,银行卡的所有权自然属于存款持卡人了。
银行在银行卡上注明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强词夺理,是一种不讲理的霸道行为。如此霸道规定只能伤害存款人的感情,影响存款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银行吸收存款,最终伤害和受损的还是自己。
稿源:荆楚网
作者:喻树奎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喻树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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