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顺:“12点退房”不是“霸王条款”的解释太牵强
发布时间: 2009-09-14 15:08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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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12点退房”的规定删除,有媒体称之为“12点退房寿终正寝”。昨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张润钢表态称,这一说法属于曲解,饭店“12点退房”这一规定不是霸王条款。 (《北京日报》9月12日)
“12点退房寿终正寝”。说实话,当时看到这样的断言,我就想学阿Q“妈妈”的骂两句。道理再明显不过:一些酒点经营者连神圣的法律都不放在眼里,何愁删去“12点退房”的行规?现在怎么样,不仅笔者对“12点退房寿终正寝”感到疑惑,连人家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张润钢也站出来“辟谣”了。看来,“标题党”有时还真是害人不浅啊。
如果张会长只是站出来“辟”一下“12点退房寿终正寝”的”谣”倒也没什么,问题是,张会长显然摆出一副决斗士的架势。且听其对“饭店‘12点退房’这一规定不是霸王条款”的解释,一、“原《规范》第十条表述的是目前国内外饭店业的一种通行做法,12点退房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饭店业接待了近17亿人次的海外旅游者,到目前没有接到海外游客关于退房时间的投诉。北京奥运会期间,承担接待任务的国内饭店也未接到此类投诉,国内的大多数客人对此也是接受的。”简言之,无非是说一、“12点退房”是“通行做法”、不违法;二、无人进行相关投诉。
果如是,容笔者直言,张会长的解释未免太牵强。不错,“12点退房”是“通行做法”,也不违法。但张会长认真想过没有,“通行做法”、不违法并不构成“霸王条款”的必要条件。是不是霸王条款,关键要看占有优势的经营者,是否利用自己的优势对另一方的权利作出限制,从而剥夺了另一方的权利,以及经营者是否从中得到了利益,而消费者则从中损失了利益。显然,无论是否住满24小时,均按住一天的费用收取或被迫提前结账,均必须在12点之前退房符合“霸王条款”的这些关键特征,何以说“12点退房”就不是“霸王条款”呢?
没有接到消费者投诉,因此“12点退房”也不是“霸王条款”,就更是站不住脚。众所周知,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是先投诉到当地消协,再不成,起诉到法院,这一个过程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一年半载,何况官司是否打的赢还是问号。谁受得了如此折腾?恐怕只有像张会长这样“站着说话不腰痛”的既得利益者才有如此耐心、毅力吧?于是,明知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认为吃点亏算了或“打落门牙和血吞”便成为绝大数消费者的必然选择。
“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二不曾偷”。如果张会长不想成为“隔壁阿二”的话,那么,劝张会长就别在“12点退房”是不是霸王条款上挖空心思、浪费时间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志顺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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