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徐长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1万元,重庆市二中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而在此前受审时,徐长春承认所有指控收受“好处费”的事实,但他一直辩称:“我只收钱,但没有帮忙。”(11月21日《重庆晚报》)
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属于贪赃枉法,权钱交易。但只收钱没帮忙,是不是就不算受贿?显然,这也是受贿,要不别人凭什么无缘无故给你送钱!翻开一些贪官的“自辩语录”,不难发现,持类似“收钱论”的贪官不少。
“我不是贪污,是借钱!”这话出自辽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之口。“人家送钱给我,是对我的尊重。”广州番禺区广播电视台原台长方伟刚向世人“揭示”与行贿人之间的关系。“我所收受的钱物,90%是他人托我的爱人转送的。”安徽铜陵市原组织部长吴广春如是说。“受贿?我是帮他炒股呐!”这是江苏吴江市国土资源局汾湖分局副局长陈马根的自我申辩。 还有许多“雷人”的“收钱论”,笔者就不一一列举了。虽然这些贪官在审判席上巧舌如簧,但无论其说得多么的精彩,在事实和法律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言为心声。”透析这些贪官的“收钱论”,不能不发人深省。
古人云,“人不可以无耻”。意思是说:一个人,不怕犯错误,怕就怕在不知错又不知耻,脸皮比树皮还厚。人不知羞耻后,必然导致良知的泯灭,什么亲情、公理、正义、法律、道德等,对他们都将失去应有的规范和约束。对于为官者来说,讲廉耻更重要,因为他们手中有权,如果不知廉耻,就势必导致权力的滥用,进而走向腐败。
知荣知耻是立身做人的起码要求,更是为官的道德底线。清人张伯行说:“取一文,吾为人不值一文”。清正廉洁的好干部范匡夫说:“不拿是高尚的,拿了就是耻辱的”。相比之下,徐长春们的“收钱论”就显得多么滑稽和愚昧。在罪与非罪面前,一切欺人且自欺的狡辩都是徒劳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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