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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庭:为“醉死”警官申报烈士有损烈士声誉

发布时间: 2009-12-15 09:50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深圳市西乡交警中队的内部人士爆料称,该警队队长与领导在酒楼应酬,因喝大量洋酒轩尼诗而醉亡。警队随后将其上报因公牺牲和烈士,称主要是想从名誉上弥补他,为家属多争取一些抚恤。(环球时报(北京)12月14日)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前不久,互联网上惊爆了“重庆规定职工受指派引起醉酒伤亡属工伤”的消息,闹得沸沸扬扬,受到社会各界指责;眼下,又出现了深圳警方为“醉死”警察申报因公牺牲和烈士的说法,匪夷所思。
  何谓烈士?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烈士”者,为正义事业而牺牲、为别人生命财产而自愿牺牲自己生命的人。警长喝酒猝死,竟然被上报因公牺牲,甚至还要被评为烈士,既是目无国法的行为,也是滥用权力,践踏烈士英灵,亵渎烈士名声的行径。
  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明文规定了申报烈士的12条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一条的,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同时,享受国家的相关抚恤金补助。对照12条申报规定条件,深圳“醉死”警察陈录生既不是对敌作战牺牲的;也不是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或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更不是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陈录生的死是因接受与其公务毫不相干的宴请,贪杯豪饮价值昂贵的洋酒所致。可以说,陈录生的死与申报烈士的12条标准,沾不上边,挂不上号。深圳市西乡警方要将一个“醉死”警察申报因公牺牲和烈士,无疑是适得其反,令人费解。
  其一;有损公安形象,失去政府诚信。明明知道国家规定了烈士的申报标准,也明明知道陈录生的真正死因,深圳市西乡警方却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瞒天过海,违反政策,为其申报因公牺牲和烈士,说到底是慷国家之慨,为“醉死”警察争名声,为其家属捞取抚恤金,为其单位谋取荣誉。可谓一箭双雕,一举多得。殊不知,深圳市西乡警方的做法不仅违背政策法规,损害了公安机关良好的形象和声誉,也失去了政府的诚信和公信力。公则明,廉则威。试想,一个无视政策、法规的组织,谁还会相信你?谁还会拥护你?
  其二;有损烈士声誉,践踏烈士英灵。烈士们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正义的事业曾经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成为后人敬仰的楷模,国家给予他们荣誉和待遇,这是他们对国家、对社会作出贡献后的必然结果,也是弘扬正气的一种正义行为。而深圳西乡警方滥用职权,随随便便,自定标准,为“醉死”警察申报烈士,是对无数革命先烈的不尊,是对烈士英灵的侮辱和亵渎,更是对社会正义的一种践踏,也伤害了公众的感情,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遣责。
  有关部门应予以监督,严惩弄虚作假者;深圳西乡警方应该认真反省,立即纠正违规的错误做法,还事实一个真相,还烈士英灵一个敬重,保持公安的良好形象,维护政府的良好声誉。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国庭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何国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