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领:法院年底“打烊”为哪般?
发布时间: 2009-12-20 10:03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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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烊”一词来自扬子方言,本是指店铺冬天夜里熄火关门。过去没有空调,没有取暖器,店铺冬日取暖主要是柴火、煤火,早上生火,傍晚熄火关门即打烊。后来随着取暖方式的改变,“打烊”熄火的含义淡化了,关门的含义却得以延伸。打烊不仅指一般的下班关门、放假关门,更多是指干不下去的倒闭。世界金融风暴肆虐,公司“打烊”不是什么稀奇,不少国际大银行,连美国的“百年老店”通用汽车都“打烊”了,遑论国内的中小企业。但是,你听说过法院也会“打烊”么?
12月1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我们这儿年底不立案。”谢女士今年11月30日向江苏省徐州市某基层法院送达了上诉状后,迟迟没有收到法院要求支付上诉费的通知,当她询问法院的信访处时,得到这样的回答。
法院是国家重要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正常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然而,法院内部却普遍存在着“年底不立案”的做法,理由却是保证当年的结案率。笔者以为,此种奇怪现象值得深思,更应该找出根本原因解决以改变现状。
其一,过于笼统的考核标准和片面化强调结案率是产生“年底不立案”的原因。笼统的年度考核标准,使得年底成为考核的临界点,而片面强调“结案率”又使得集中结案成为年底的重要任务,从而导致地方法院“求功心切”,为年终评比要做的总结、统计,更使得法院、法官们“忙”得不亦乐乎。因此,出现法院“年底不立案”这样奇怪的“内部规定”和“土政策”成为普遍现象而见怪不怪。
其二,强调结案率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的便捷运转,决不能是停滞和等待。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并且还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要辖区内通报批评。由此可见,即使追求结案率也不能单纯为了结案率而“年底不立案”。如果单纯为结案率,法院一年结几个案然后就休息结案率不是更高吗?可那样行吗? 结案率是判断一个法院、法官工作好坏的重要指标,但不能是唯一指标。
其三,改变“年底不立案”,解决方针是“实事求是”;解决办法是改革考核标准和规定。“年底不立案”是由于要保持年度结案率,而结案率是以年度为区间的,年底立案由于审案的周期所限,必然会影响到立案率,出现不立案 是简单的立案复杂的不立案,甚至对于一定要立案的当事人和律师进行威胁—“案件可能败诉”。这确实是个矛盾,如何解决,就得事实求是首先承认这个矛盾,再去实事求是寻求办法。既然主要原因在考核的标准,那么就实事求是改进标准:一是依据案件审定周期,把年底立案计入下年度,以此类推;二是改静态结案率考核为动态结案率考核,变笼统考核为细节考核,实行综合考核。
法院是社会稳定的“缓冲器”和“安全阀”,决不能为了追求结案率就“年底不立案”,就开着门“打烊”!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晓领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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