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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领:质疑新拆迁条例可行性

发布时间: 2009-12-22 10:48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新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透露,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12月20日中国新闻网)
  专家透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有“四变化”。笔者认真读了这则新闻,认为有变化,但变化有限。
  新条例的变化:一是明确了“公共”和“非公共”拆迁。“公共”拆迁新条例用了“征收”的字眼,强调了国家机器的强制性;“非公共”商业拆迁新条例用了“补偿”字眼, “均遵循民事协商与合同途径解决”,强调的是“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法制、合同。二是规定“先征收补偿后拆迁”。新条例用规定的方式确定了“公共”征收补偿的原则,也就是说公共征收补偿依照原则,对原则之外被拆迁户的要求不支持。三是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无论是公共征收还是商业补偿,执法权都在政府,也即拆迁政府说了算,政府不能授权开发商拆迁。四是暴力强拆拟被禁。有个“拟”表示不确定,但暴力拆迁“被禁”总是大的变化。
  为什么说新条例变化有限呢?一是在于新条例继承和加强了一贯的行政化。房地产的集中垄断趋势已经十分明显,行政化的加强则有行政垄断与土地垄断合流的趋势和嫌疑,如此百姓有诉求找谁说去?过去的动迁、补偿一直到强拆,哪个没有政府行政参与和默许呢?二是在于新条例法制化的可行性。“公共”拆迁按照原则,但具体到个案的细节也应有法制的约束,条例没有体现。“非公共”拆迁强调法制、合同,但怎么能使矛盾的双方通过协商得到统一呢?协商不成怎么办?公共征收与非公共补偿都存在一个协商的问题,而协商补偿的最终都得落到政府。协商不成,政府要么是强制征收、补偿、拆迁,要么是无限拖延。三是“断水电气暴力强拆”拟被禁,禁止的并非强拆。拟被禁的应该是没有征收、补偿前的“暴力强拆,在强行政化的征收、补偿之后的拆迁虽不称为“暴力强拆”,但如果前期的征收、补偿工作没做到位,依然免不了强制拆除,只是这个拆除是更加明确强硬的“执法”的政府行为。
  质疑新拆迁条例的可行性其实并不表示其一定不可行,因为强大的行政化国家机器力量是不容置疑。因此,质疑新拆迁条例的可行性只是质疑其在法制的前提下的可行性。
  中国是法治国家,法律的效力要高于任何条例、规定。新拆迁条例虽在条文上对法律有所表述,却对最能体现物权的《物权法》体现不够,反而过分强调行政化,与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背离,对于彻底解决拆迁这个老大难问题值得怀疑和质疑。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晓领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黄晓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