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单使用信用卡,透支上千也不怕”,在花明天的钱享受今天的消费理念背后,“喜刷刷”造就了越来越多的“卡奴”。但自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恶意透支”属信用卡诈骗的最新司法解释后,以前“以卡养卡”的招数不再可行,“卡奴”们的资金链濒于断裂:还款时间拖得太长,银行不停地催款;还不上款,离坐牢的日子也就不远了,“卡奴”们这回真的急了。(《重庆商报》1月5日报道)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信用信贷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到快速发展。据报道,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中国已发行各类银行卡超过20亿8000万张,同比增加20%,其中信用卡发行量1亿7500万张,同比增长33.3%;信用卡已成为中国居民个人使用最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信用卡业务的飞速发展,建立信贷风险体系,建立信贷记录和制定个人信用贷款规则,成为银行刻不容缓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同时,社会也要构筑公正法制以保证信贷双方的公平交易。
银行热衷大力推行信用卡业务,无非是看重信用卡消费能够获得高额的刷卡佣金。也因此,银行在宣传上极力渲染“化明天的钱享受今天”理念,而对于信用卡消费风险宣传不够,对信用卡发放及其信贷额度审核不够而无序大量发卡。不仅如此,银行自行制定和实施的信用卡“复利”制度与现行法制有所冲突。也就是说,银行信用卡业务非但缺少必要的信贷风险自我防备规则,还有乘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制不健全之机首先不信用和违法嫌疑。这是造成银行信贷风险和出现大量“卡奴”的直接原因。“卡奴”们大量出现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不过,对于《解释》中的“恶意透支”属信用卡诈骗,笔者却不能苟同。
《解释》针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偿还;而“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者将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然而,无论是正常透支还是“恶意透支”,首先都是一种商业行为,是银行和持卡人都承认信用卡透支交易是能够预料到的公开商业行为。且先不论《解释》所列举的“两次催收”、“超过三月没有偿还”和“恶意透支”金额的量刑限度是否合理,即便是持卡人是有意“恶意透支”也是在能够交易状况下进行,而之所以能够交易首先在于商业行为的银行方监管不到位,其次才是“恶意透支”行为产生。因此,信用卡的任何透支行为都是一种商业行为,应是民事行为,而不应是“诈骗”的刑事行为。
市场经济的规则要求参与双方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既然是商业行为,参与方的市场主体地位就应该是平等的,无论政府也好,银行也好,其他任何公司也好,个人也好,在参与市场交易中身份平等,不应有所特殊。“卡奴”事件存在市场主体的不平衡和法制的不公平。“恶意透支”或“不小心透支”应受到相应处罚,但决不能是单方“无限”惩罚。
“恶意透支”与否用刑事法制界定较难,也很难能做到公平。解决“卡奴”问题的更好办法或许应是,建立信贷记录建立信贷风险体系和个人破产制度,用制度来约束信贷行为,使银行和持卡人双方都担负起信用责任。透支行为应运用商业规则进行规范,辅之以民事法制。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晓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