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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光武:“报”还是“炒”,这是一个问题?

发布时间: 2010-03-10 10:18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8日,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回答记者关于怎么看待公众舆论和司法关系的提问时表示,网络舆论对于看守所的事“可报不可炒”。案件有一定的保密性,现在我们做的就是加大透明度,但是有的时候媒体也会干预司法,热炒一个案件,这样的话不好。(3月9日《新京报》)
  在姜委员的这番表述中,把舆论的“报”与“炒”作了严格的区分:“报”可以,“炒”不好!允许“报”是佐证了司法的透明度,但“炒”了就是干预司法,罪莫大焉!但仔细想一下,对于一个案件,本该“报”一下就算尽职尽责的舆论,为何最后偏要把它“炒”得火热呢?嫌“报”不过瘾,偏要乐衷于把它发展到“炒”,这难道是媒体的怪异嗜好吗?
  其实,在一个市场化竞争的环境里,无论网络媒体也好,传统媒体也罢,都是要靠争夺眼球来吃饭的,决定媒体“报”了之后是否还要“炒”的因素,就是公众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度,公众有关注的热情,媒体才有“炒”的动力,而公众是否关注,则在于案件真相是否有给人以额外遐想之处。不可否认,“炒”也是逼出真相一个方法,如果案件审理有足够的透明度,公众通过媒体的“报”对事实真相一目了然,由此对司法机关能够产生足够的信任,还会有对于“炒”的期待吗?没有预期的受众,媒体自然也不会再去做吃力不讨好的“炒作”之工。
  “炒”的本身并不是为了给谁故意添乱,而是因为“报”的结果无法给公众解疑释惑,公众只有希望通过一种对于持续“炒”的群体关注,来给当事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从而最终逼出真相,获得一个公正的结局,媒体的“炒”不过是顺应了大众监督的意愿而已。其实,近来数起网络监督事件中,事实真相的最终水落石出,无一例外都是得益于公众舆论的“炒”。
  对于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司法机关要不怕舆论“炒”,更不要动辄扣上“干预司法”的大帽子,“炒”其实是一种公众监督意愿的表达,既然姜委员有继续加大司法审判透明度的表述,就应有坦荡的气魄,“报”也好,“炒”也罢,只要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就应理性面对,即便媒体言论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实,司法机关要做的,也应该是拿出一份更符合事实的判决来告诉大家真相,而不是消极躲避。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万光武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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