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石家庄的高先生因身体不适在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路时被要求缴纳385元的“超时费”。高速路工作人员称,高先生在高速路上停留超过12小时。据调查,中国多地均有对在高速路停留超12小时车辆额外收费的规定。律师称,高速超时收费无法律依据。(5月14日,中国广播网)
也就是说,司机们今后若想免收“超时费”,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下高速路,而一旦被定义为“超时车”,就必须出示在高速路行驶期间住宿或餐饮的票据,才能逃过此费。这样一来,高速路管理部门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教唆司机如何破解规则的违规者,却又凌驾于两者之上,无疑是在为“超时费”寻求权力的庇佑。而此种乱收费行为,无异于是路霸,末了还要美其名曰是为了防止司机“换卡逃费”, 也未免太不人道。
司机“换卡逃费”便是违规,那么征收“超时费”又算不算是违规呢?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下,管理部门却向司机征收“超时费”,不仅有违法律法规,而且损害了司机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说是为了防止“换卡逃费”行为,那么“超时费”的征收对象理应是那些逃费司机;况且,单凭肉眼即可判别司机是否是在逃费,又怎可以偏概全。
换句话说,征收“超时费”真的能防止司机“换卡逃费”吗?其实不然,倘若司机有在高速路行驶期间住宿或餐饮的票据,就不存在卡超时一说的话,弄张票据又岂是难事。莫不是到最后非但没能防止“换卡逃费”,却又惹来“换费逃卡”的尴尬。
稿源:荆楚网
作者:孙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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