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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遇哲:消除歧视性规定不能总是姗姗来迟

发布时间: 2012-05-24 16:55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卫生部22日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新《规范》要求幼托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并取消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意味着乙肝携带者将不再被拒之门外。(5月23日《京华时报》)
  “乙肝”曾令很多人谈之色变。但随着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染和母婴传染,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会通过吃饭、接吻等日常接触发生传染。笼罩在社会上的“乙肝恐惧”正在逐渐散去,消除乙肝歧视的理性呼声日渐高涨。如今,卫生部取消幼托工作人员体检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废除了这道莫须有的就业门槛,有助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更好地融入社会,值得肯定。
  不过,这样的公平回归总让人有一种姗姗来迟的感觉。据卫生部解释,新规删去原有规定,是按照现有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事实上,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早在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直到8年后才遵照修订,显然慢了不止一拍。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相继出现,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身体歧视等等愈演愈烈。究其原因,除了传统的社会观念从中作祟外,种种不合理的歧视性规定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尽管《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都不乏禁止歧视的制度性条文,但这些条文多具权利宣示性和宏观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而在具体规定中,有关方面依然抱残守缺,有意无意地鼓励、主张歧视现象。
  比如,去年有民间公益组织发布报告称全国24家航空公司普遍以未提前告知、未提供相关医疗证明等拒载残疾人。航空公司这样做是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然而,《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不歧视、不侮辱、不侵害、不贬损残疾人人格,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辅助性服务及无障碍设施”。作为下位法,《民航运输规则》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这一上位法,却并未得到修正。再比如,前段时间,媒体报道“女性公务员体检须检查淋病、梅毒等性病”引发热议,被公众诟病为“制度性羞辱”。这一规定的出处,不过是人事部卫生部的两个办公厅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其作为下位法也超越上位法——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机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歧视恰恰背离并直接损害了机会平等的基本规则,不恰当地膨胀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机会资源,同时又剥夺了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群体成员的机会资源,产生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我们虽然不可能完全消除所有的歧视现象,但是,一个现代社会、一个健康社会,至少应当做到在制度安排、政策制定的层面上进行合理的设计,以杜绝和防止歧视现象。
  国际上有个概念叫做“源头维权”,即一开始就在政策法规方面维护权利。究竟还有多少不合理的歧视性规定,有关部门不妨进行一下梳理,列出具体时间表,从“源头”上对存在歧视性规定的政策法规进行清理规范。消除歧视性规定不能总是姗姗来迟,其多存在一天,法律制度尊严和公众合法权益就会多受一份伤害。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遇哲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姬学涛)
关键词:张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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