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教育,不过洛阳市第十二中初一1班学生豪豪(化名),却被由自己的生物老师马某发起的一场“民主投票”强迫退学了,而且这场投票还是全班同学全体参加的。(7月5日新华网)
老师组织全班学生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逼迫某位同学退学,从其出发点来说就是错误的,因为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教育,学校、老师乃至家长都没有权力剥夺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外,这样的“假民主”会给其他参与投票的学生带来一种“被挟持”、“被利用”感觉,而且这种感觉会对他们的成长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但这一事件折射出的问题远非“教师和校方有没有依法施教”这么简单。仔细分析相关的新闻报道,我们不难发现,网友“蝈蝈”发在洛阳当地论坛的帖子中,有意突出了“十二中老师组织民主投票强迫豪豪退学”和“四十一中校长要求豪豪退学”两个细节,而对豪豪在十二中和四十一中的表现只字未提,这种带有明显倾向性的爆料,不得不让人对爆料者的意图产生各种联想。
通常情况下,对于学生所犯的错误,老师都是能够包容的,不仅会包容,老师还会批评教育相关学生认识、改正自己的错误,而洛阳十二中的马老师竟然莫名其妙地在全班发起一场意在赶走豪豪的“民主投票”,这符合情理吗?马老师的做法明显不妥,可是,他发起的那场“民主投票”的结果,竟然没有受到校方的任何阻挠就得到了贯彻落实——豪豪真的被退学了,难道校方也不懂得义务教育不能开除学生?更让人感到蹊跷的是,马老师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逼迫豪豪退学,豪豪的家长却除了“恳求学校再给一个机会”外,并未就豪豪被退学向校方提出抗议,这又是为何?豪豪被十二中用“民主投票”的方式退学发生在4月26日,而他的家长接到四十一中校长要求豪豪退学的电话则是在7月1日,前后相差仅两个月,豪豪为何再一次被退学?难道四十一中的领导也不懂义务教育不能开除学生?
种种迹象表明,豪豪并不是一个能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的学生,他在学校和课堂上的某些行为表现,可能已经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条例》,并在同学中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所以他才会在短短的两个月内先后被两所学校“劝退”。
让一个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退学是不恰当的,可是,让个别无视校规校纪、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问题学生”继续接受教育,又会对校风校纪和其他孩子产生难以预料的不良影响,如果你是校领导,你会如何选择?
在当前的中小学,特别是一些初中学校,“问题学生”并不鲜见,有些“问题学生”身上的问题之严重,绝非教育界外的人所能够想象。因为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开除学生,相关学校也往往对这类“问题学生”束手无策,而学校的处罚乏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类学生的嚣张气焰,这不能不说是当前一些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遭遇的最大尴尬。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但实际上,许多地方要么没有设置这样的专门学校,要么因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不好界定,而不得不让一些“问题少年”就读于普通义务教育学校,从而造成相关学校在“问题学生”管理上的被动局面,这也许正是洛阳市教育局对豪豪遭遇“民主投票”强制退学一事不做任何回复的原因。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生坛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