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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六合:架空层岂能成为开发商的“灰色空间”

发布时间: 2012-09-07 17:22:12  来源: 荆楚网  作者:李六合  进入电子报
  如今,一楼架空的建筑结构并不少见,很多开发商都将其用于绿化或是供业主休闲之用。但是在海口板桥路上的蓝水湾二期,开发商将部分楼栋的一楼架空层圈地砌墙,此举立即引起了小区业主的一致抗议。不少业主质疑是被开发商用来商用,他们认为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9月6日上午,美兰区白沙城管中队给开发商下了停工通知书,并要求其整改。(9月7日南海网)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架空层岂能成为开发商的“灰色空间”?
  众所周知,架空层是随着高层建筑的兴起而出现的,设置架空层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小区空间,提高绿化景观的面积,提升楼盘品质。架空层的出现,不仅使业主在城市中也有了自己的庭院;而且架空层有效隔离了地面潮气,有利于采光、通风,改善了小区的人居环境。但近年来,架空层逐步成为城市建筑的“灰色空间”,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往往利用法律漏洞、信息不对等、业主维权力量不易形成合力等空子,掌控架空层。开发商将架空层改成保安用房、物业用房、停车场、储物间、单身公寓等用于出租或出售,这些行为改变了小区原有的规划设计,破坏了业主的居住环境,也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告诉我们:从物是不能独立于主物而存在的,对主物的权利可以独立转移,架空层与房屋不可分割,其权利只能随着房屋出售而转移。住宅销售后,架空层所依附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已被全体业主买走,架空层就应归属于主物的所有权人,即该幢住宅的所有业主。架空层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属于房地产的共同部分,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与处分,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如果确需改变原有架空层的用途,也应先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在征求大部分业主同意后才能施工。
  架空层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公众休闲场所与公共活动空间,岂能成为开发商的“灰色空间”?城管部门依据《物权法》及时解决架空层产权纠纷问题,是关注民生和构筑和谐社会的亲民举措,值得肯定。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六合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
关键词:李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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