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网站10日公布民政部新近颁布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从制度层面加强对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尤其是对“卖牌子”敛财、负责人不当关联交易等社会关注的不法行为。(10月10日人民网)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大多数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在我国,全国性社会团体就有2000多个,还不包括省、市、县级管辖的社会团体,这些团体主要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除了专业的公益性团体,其余的社会团体也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如此庞大的群体,管理起来必然会有很多困难,毕竟“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部分社会团体就十分会钻空子,借着各种机会和各种名义到处敛财,通过“卖牌子”、拉赞助、搞活动等形式欺骗坑害人民群众。
殊不知,社会团体都是经过合法程序,在政府注册备案的的法人单位,很多的还具有官方背景。一旦牌子被卖,就变成了私人财产,就完全丧失了本性,不法分子就会打着官方的旗号干坏事,很大程度上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良好的形象。
民政部出台《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一场引导引导社会团体本性回归的及时雨。《规定》的各项内容全面详细,针对性很强,能有效制止和避免社会团体“卖牌子”、“搂票子”,督促社会团体开展符合章程规定和宗旨的活动,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社会团体姓“社”不姓“私”,笔者真诚希望,随着《规定》的深入推行,社会团体能有回归本性,在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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