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一家国有企业领导,因未经上级公司批准,7年间给职工超额发放奖金1664万余元,而被法院判刑的消息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比较大的反响,有很多网民评论说,该企业的领导是为群众“办实事”的“好领导”,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听到这些议论,笔者颇感困惑,违规为群众“办实事”就是“好领导”?
我们常说,当干部就是要为群众办实事,这是践行党的宗旨的实际行动。但为群众“办实事”绝不能为了小团体的利益,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擦边球”,甚至顶风违纪,明知故犯。因为,改革开放再深入,我们还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市场经济再发展,我们也不能丢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些领导干部为什么违规为群众“办实事”?从现实当中看,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迎合一些人的不合理要求。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人公心缺失,唯利是图,只要自己能够得利,什么事都敢做,什么要求都敢提,有些还要挟领导为自己办不该办的事。二是沽名钓誉的思想在作怪。一些领导为了笼络人心,树立自己的威信,为自己日后升迁拉“选票”,千方百计讨好群众,明明知道有些事情不能办,但却肆意违规。看起来是为群众“办实事”,实质上是在给自己铺路。
国家的政策法规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遵守政策法规正是为了维护好、保障好、实现好人民的利益。所以,我觉得,作为领导干部,为群众“办实事”也要守纪律、守规矩,绝不能把局部利益凌驾于全局利益之上,更不能把个人动机掺杂在为群众“办实事”当中,使“办实事”成为违法乱纪的代名词。那样的话,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全局利益,而且,颠倒了是非,混淆了黑白,污染了社会风气。短时间内你可能会受到一些群众的追捧,但时间长了,群众一定会看清你的狐狸尾巴,并唾弃你。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俊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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