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我违法了?”昨起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因人性化规定子女“要常回家看看”,众生惑倒。同时,网友纷纷吐槽,“我常年想回家,公司会恩准吗?”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相关条文的倡导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与其绞尽脑汁用强制措施,不如靠社会道德来调整。(7月2日 新快网)
“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曾几何时,一首《常回家看看》唱出了多少父母的期盼和游子的心声。然而现实中,不少出门在外的人经常有家难回,“常回家看看”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徒增无限忧伤。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多名委员、代表阐释了“‘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规范入法,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利于弘扬中国传统孝道文化”的观点。诚然“子欲养而亲不在”是最悲痛不过的事。与其等到父母去世而后悔没有尽孝,不如现在开始就好好珍惜与父母相处的每一分、每一秒,“常回家看看”确实是孝顺父母的最好方法。子女“常回家看看”,让老人有了精神上的依靠,而“常回家看看”入法,则让老人有了法律上的“依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一些人认为,上述精神慰藉条款不具备可诉性,入法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笔者也有这样的担忧:“常回家看看”,入法容易“守法”难!说得好听做起来不易!不可否认,“常回家看看”有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精神,应该提倡和弘扬。“以法治孝”可谓是一个创新和进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可是“常回家看看”入法,为什么会遭到社会的普遍质疑呢?其实人们并不是质疑“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合法性,而是质疑其合理性。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很多人由于种种原因,或是工作忙,或是假期少,或是钱不够,并不能做到“常回家看看”,包括那些以孝道著称的人士,他们往往也对“常回家看看”更多的只是奢望。如今把这一要求写进法律了,假设我们不能做到“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那不都是违法了吗?毕竟法律不是儿戏,而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一旦出台就要照章行事。如果法律制定出来了,却不便操作,不去执行,就无异于“一纸空文”,毫无意义,也就失去了法的属性。
我国不是缺少法律条文,恰恰是规章制度过多过滥。有些法律因没有严格执行、落到实处,反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常回家看看”入法固然可喜,但是“守法”却比较难。这主要难在时间没保障,难在经济有困难,也难在交通不方便,更难在谁来执行、谁来监督。因此“常回家看看”入法,需要再“看看”,做到既合理,又合法,促使其不断完善。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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