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国新闻网 9月16日)
这样的条款引起学生的热议在所难免,热议的背后,带给家长和学生的更多的是内心的悲凉。家长苦养18年,学生苦奋斗18年,终于拨开乌云见月明,进入了理想的大学校园。然而,收到录取通知书时激动的心情同时却被泼了一盆冷水,协议书中关于自杀、自伤的条款让大多数学生和家长心里凉了半截。
多数大学生都是满了18周岁的成年人,就如同做了违法犯罪的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样,他们有对自己负责的责任和义务。但当这样的协议活生生地被摆在了面前,虽然一些学生内心理解学校的做法,多数学生还是难以接受的。学校美其名曰签署协议的意义在于“温馨提示”,但这样的“温馨”却让家长们收获到的是寒心。家长们将自己的孩子交给学校,是希望他们能在高校的历练中健康成长,做一名有责任、有担当的有为青年,而不是希望学校成为他们的“葬身之地”。
高校是个相对自由、相对开明的环境,因为感情、家庭、人际等问题,个别学生会走上自杀或自伤之路,这些因素不一定全是学校造成的。即使这样,学校也不应要求学生签订冷冰冰的协议,这样的协议只会让他们更多地感受到学校的冷漠,而少了充满温暖的人情关怀,无疑是给站在绝望边缘的学生“雪上加霜”,甚至助长了他们自杀的欲念。
关于“自杀免责”的“温馨提示”难逃推卸责任之嫌,虽然校方负责人表示不会因为这份协议而随意推卸责任。如果不为推卸责任,那又有何必要签署这份有伤校生感情的协议呢?学校从学生的安全角度出发,不应以这样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应给予学生生活、感情上更多的关怀和帮助,这样才能减少和杜绝自杀、自伤事件的发生。
稿源:荆楚网
作者:龚定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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