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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丰:提名年龄作假干部要有人担责

发布时间: 2013-11-22 08:52:36  来源: 荆楚网  作者:范丰  进入电子报

  一条关于“辽中县政府副县长人选魏汝翔12岁工作15岁入党”的微博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沈阳市委组织部回应称:“在沈阳市2012年8月干部任前公示期间,根据群众反映,经核实,魏汝翔……实际是15岁参军,18岁入党;2012年10月,已取消魏汝翔的任职资格,不予任用;同时,将其调离组织人事岗位。”“魏汝翔现在沈阳市社会管理创新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11月21日人民网)
  沈阳市委组织根据网民揭露,及时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和回应,这个程序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将当事人调离原岗位和重新安排工作并对相关媒体作出回应后,就以为划上了句号,反映了组织工作的极大随意性。
  组织部门提名或提拔某人担任什么职务,应该履行一套严格的考察程序,包括调阅档案,在干部群众中开展调查,与当事人谈话,等等,这些工作都必须一丝不苟,实事求是,绝不能走过场。有关当事人“魏汝翔12岁工作15岁入党”的反映,根本用不着劳驾网民“推算”,完全可以在组织部门的考察程序中得出真相。结果问题被网民捅了出来,这个时候,组织部门就显得被动和无语了。
  提名、提拔一个干部,是一件很严肃的组织人事工作,不同的考察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在个别访谈调查环节,谈话的对象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尤其要讲原则性,不能专挑一团和气的人谈,更不能专挑圈子中的人谈,偏听偏信,量身定做,“成就”的是人,而不是党和人民所需要的干部。看档案,要真看,细看。不仅要看考察对象最新的档案,而且要看考察对象全部的档案,在考察对象的成长过程中,在起承转合的历史中,看出考察对象的真实面目来。网民能“推算”出来的问题,专门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人也应该“推算”出来。在考察过程中,组织部门工作人员与考察对象谈话,对方到底有没有如实反映自己在年龄上做假的问题。反映了,说明考察对象是一个诚实的人;没有反映,说明考察对象是一个政治投机者;还说明参加考察的组织部门工作人员失察失责。
  在选人用人中暴露的问题,组织部门应该从中深刻地吸取教训,主动承担选人的失察责任,到底是马虎所致,还是参杂了人为因素,应该给公众有一个说法,不能只是对媒体作出一个回应而了之。在事实澄清后,将原辽中县政府副县长人选魏汝翔调离组织人事岗位,安排在沈阳市社会管理创新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说实话,新岗位事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在当前,这是一个很重要、很热门的机构,把还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过错的魏汝翔安排在这个岗位上很难让人放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惩戒”一章中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等行为。一个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人,还能安排在这样一个重要岗位,能算“惩戒”吗?魏汝翔至今甚至还没有就自己在年龄上造假一事公开道歉和承担责任,能博得公众和舆论称道吗?
  稿源:荆楚网
  作者:范丰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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