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评论 > 东湖观点

更多

樊耀文:“有罪推论”总是让正义跚跚来迟

发布时间: 2013-12-25 16:30:44  来源: 荆楚网  作者:樊耀文  进入电子报

  据新华社电一起强奸、故意伤害案的两名被告人,其中一人在服刑8年间不断申诉,24日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改判,因案件存在非法证据,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宣告一被告人施伟无罪,另一名被告则仅被判故意伤害罪。(12月25日《京华时报》)
  服刑8年, 在被告诉人不断的申诉中,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因“这案件存在非法证据,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宣告一被告人施伟无罪,服刑8年的被告人,终于逆袭,宣告无罪了。
  这起被云南省高院二审认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案件,为什么能逆袭成无罪呢?原来,在施伟代理人、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邱云看来却存在明显漏洞。他发现,整个案件是以施伟事后的供述来倒推证据的,“还没找到人就知道她被强奸了?明显不符合逻辑”;此外,受害人甘某某的前四次供述只涉及范天贵一人;范天贵与施伟有矛盾众所周知,怎么可能一起强奸伤人?这里咱们暂且不说范天贵与施伟有矛盾就不能共同犯罪,但犯罪事实要有铁的证据来支撑,而公安部门在审理该案件时,却明显的有逼供行为。这从施伟的几份申诉书中也许可以找到原因:“连续几天几夜不给吃、喝,不能睡觉”“直到按他们的要求承认所有的东西并制成口供”。更蹊跷的是,原本有10多个证人证明施伟当天不在现场,但后来却一起改口。多年后该案再审时,有证人当庭讲述:是警察找到自己称“施伟自己都认了,你们不要再包庇他”,自己害怕了,后来才改口的。正是在警察的逼供下,一起证据不足的案件,被办成了铁案,被告人获刑18年,冤案就这样产生了。
  冤案的产生,源于“有罪推论”,在警方的眼里,先认定施伟就是犯罪嫌疑人,接下来要的是证据,而证据的获得——“连续几天几夜不给吃、喝,不能睡觉”,接下来就是证人的证词,而警方的取得的证词也不符合办案程序,用诱供的方式——“施伟自己都认了,你们不要再包庇他”了,由最初对施伟的“有罪推论”变成了最终事实上的犯罪,完全是在警方的逼供中由开始的证据不足,到后来的“铁证如山”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爲有罪,而警察或者是起诉方总是想方设法去证实被告人有罪,便千方百计的拿出证明有罪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是犯罪,于是虚假的证据在警方辛勤的努力下获得,而警方获得证据的方式就是“连续几天几夜不给吃、喝,不能睡觉”。
  警察作为推定主体时,他所做的必然是有罪推定。根据曲靖市检察院的指控:2005年10月1日,范天贵和施伟将甘某某挟持至山上欲强奸,因甘某某反抗,两人便将其按倒在地持刀威胁并用石头打击其头部,两人先后强奸了甘某某并致其重伤后逃离现场。如果证明一个人是否犯罪,不但要有无法推倒的证言,还要有铁的证据,特别是现场的犯罪证据。既然两人犯罪的工具是刀和石头,警察为什么不在犯罪现场提取这些证据,并鉴定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最近几年内在中国发生了数起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其中绝大多数涉及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不能排除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推定的预判。警察为破案而破案,铁定了心认为就是你做的案,再科学的鉴定也是错误的。在“有罪推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就是浑身是嘴也说不清,也不能说,不让你说,因为犯罪分子已经是被认定的嫌疑人了,有罪推定,必然导致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也必然会导致冤假错案。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些刑法原则清清楚楚地规定在刑法条文中,然而有些执法人员对此不认真对待,反而惯性滑向有罪推定的轨道。不仅造成了冤案,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把办案人员推向了正义的反面,同时损害了刑法的权威,给社会带来了不能承受之重。改变有罪推定不能挂在嘴上,而应该贯彻到具体程序中。当正义跚跚来迟的时候,那就不是真正的正义。
  稿源:荆楚网
  作者:樊耀文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有罪推论;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