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河池市政法委官方微博“河池政法”消息,针对网民关注的余某控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检察院黄东坡强奸一事,广西河池市委政法委今日通过其官方微博做出回应,回应称,黄东坡承认与余某发生过2次性关系(黄均戴避孕套),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8月21日新华网)
黄东坡承认与余某发生过2次性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但从官方的回应看,官方一再强调黄东坡与余某发生2次性关系均戴了避孕套,对黄东坡与余某发生性关系中,余某是否自愿却只字不提。这难道不是避重就轻吗?难道官方又想忽悠民众,又想再次上演“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闹剧吗?这岂不是对公众智商的公然侮辱?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可见,男性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妇女是否自愿才是强奸与通奸的分界线,而是否戴避孕套与算不算强奸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事儿。
在笔者看来,在这一事件中,最应该让公众心中明白的应该是,官员与事件中的女子所发生的性关系真正是两情相悦还是被迫呢?避孕套是黄东坡随身带去的,还是女方提供的?如果是黄东坡随身带的,不成了“蓄意”?因为戴套只不过是检察官大人不想留下什么证据罢了。如果说是自愿,为什么在事后小女子还要通过法律渠道为自己申冤鸣不平?还有在事件出现后,黄某为什么还一再纠缠小女子,并且要出钱摆平这个事件呢?官方对本事件的核心问题却避而不谈,对种种疑点难以自圆其说,这样又如何能服众呢?
最后,我想要说的是,不要因为“戴套”就让这件事让官方看来可行了,或者是光明正大了。如果官方以“戴套”来混淆视听、掩人耳目,如果官方对公众的回应剑走偏锋,认为这种强词夺理的解释是理所当然,那么抹黑的就不仅仅是庄严的国微了,还有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你说是不是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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