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6日晚在其官网上,对发生于4日的“拒考事件”回应称,监考人员未准许持有临时身份证的考生入场考试,符合教育部的要求。(1月8日《新京报》)
身份证是一个合法公民必不可少的证件,外出办事随时随地都要用到它,一旦不慎遗失了,必须尽快去公安部门补办一张临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可见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必须承认其合法性,换言之临时身份证的用途与身份证没有任何区别。
然而,这张有效证件到了教育部门,却变得一文不值,参加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一名考生,因持临时二代身份证,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个考点被监考人员拦在门外,被迫放弃考试。监考人员之所以如此霸道,盖因他们有尚方宝剑:教育部明确规定——临时身份证不能取代二代身份证,呵呵,教育部都不吃公安部门这一壶,不待见法律对临时身份证作出的规定,遑论一名普通考生了。
我踹度,不让持有临时身份证的考生考试,无非是害怕有人冒名顶替,而识别仪恰恰是临时身份证的一个短板,亦即无法识别其真伪。对此我有话要说,临时身份证有严格的补办程序,上面的信息与照片不是随便就可以更改的,因此这张证件不仅合法而且有效,谁也没有权力拒绝使用,再说了持临时身份证的考生毕竟是极少数,如果有疑问,不妨先让其参加考试,之后再去公安部门进行身份核对,只不过手续繁琐一点而已,而这恰恰是对一名考生负责,对其一辈子的前途负责。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尽快发明一台也能够识别临时身份证的仪器来,如此才能一劳永逸。
身份证遗失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法律意识的淡漠,不许持临时身份证考生考试,凸显其霸道的一面,我就不信教育部门的领导或员工没有人丢失过身份证,如果其他部门不允许你们持临时身份证登机、不许你们购房,不知你们作何感想?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吧,放考生一马吧,在下求你们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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