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学生致信市长投诉林志玲广告伤害身心健康事件引起网友的关注。林志玲的内衣广告相对小学生而已,尺度可能是有点大了。然而,市长信箱回复称“工商局现场查看该广告无明显违反《广告法》规定。(中国江苏网1月15日)
商家通过广告来博得眼球本无可厚非,但不知从何时起,性感成为广告的黄金法则,这些性感广告无孔不入地充斥了我们的生活,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负面影响,尤其是对涉世未深、世界观尚未形成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贻害无穷。
首先,内衣作为性感商品,用性感的方式演绎也无伤大雅,但也要注意表现的分寸与尺度,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不能有性暗示的意味。林志玲的内衣广告虽然不违反《广告法》,但对未成年人来说,隐私部位的暴露还是有点 “少儿不宜”的。性感广告也要适可而止,尤其避免其大肆传播并无形中成为未成年人被动接受的错位性认知。
其次,我国的性观念相对保守,尤其是对学生的性教育更是讳莫如深。其实,性教育的缺乏使得学生见到性感广告就脸红心热,进而产生性困扰,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学校和家长必须给学生补上性教育的一课,才能防止学生对性感广告做过分解读,进而浮想联翩。
最后,“性”本是生活的一部分,也不是罪恶和羞耻的代名词。因此,我们也不必对正常的性感广告一禁了之。换言之,让性感广告回归生活本身,而不是无限放大性感广告的色情暗示,为博眼球和追逐利益的性感广告不但是一种精神污染,还会诱发未成年人犯罪。
其实,防范过度性感广告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必须做到:一方面,提升广告人的职业素养,强化精品意识而不是用媚俗、出位的广告来哗众取宠。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规范,要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将不良性感广告驱逐,并加大惩罚力度,让企图通过不良性广告获牟取济利益的无计可施。当然,家长和老师也要正确引导学生对性感广告的认知,防止其被铺天盖地的性广告所侵害,因为有些性感广告确实少儿不宜。
稿源:荆楚网
作者: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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