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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军:给农民工交养老保险带来多重利好

发布时间: 2014-02-28 08:58:49  来源: 荆楚网  作者:胡海军  进入电子报

  农民工在企业打工,养老保险究竟交还是不交?从农民工角度来看,如果交职工养老保险的话,自己还要掏钱,走时又不能转走,交了等于白交;如果不交的话,又怕将来养老保险待遇太低,不能养老。从企业角度来说,一方面有的企业主为了节省支出,以农民工在家里交了新农保为由,不愿为“工作不稳定”的农民工交纳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又怕执法部门查处或者农民工离职后“秋后算帐”。所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交还是不交,一直是困扰农民工和企业主的一个问题。
  人社部发布消息,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自由衔接转换,且无论如何转变,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这一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2月27日《京华时报》)
  从这儿来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交还是不交,已经不是一个问题。应该说,《暂行办法》解决了农民工的两大疑虑:一是交纳的费用计入个人帐户并可转移,解决了农民工“交了等于白交”的顾虑。二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自由衔接转换,解决了两个险种衔接的问题。
  这一办法的出台,也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一是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人社部统计,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亿人,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543万,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也就是说,有2亿以上的农民工因此承受了企业不为其交纳保险费而带来的损失。而上述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农民工更加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为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的要求,具有强制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用工单位往往以农民工用工不稳定,或者在农村参加新农保为由,不为职工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三是减少了因养老保险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从以往的因社保问题引起的信访案件来看,私营企业职工因为社会保险引发的信访问题,往往不是出现在职工上岗时,而是出现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出现这个问题很早,但反映和暴露问题则很晚。有的产生的情况比较复杂,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暂行办法》的实施,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信访现象的发生。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海军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姬学涛)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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