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期间,中山市石岐区某经联社出让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男性股东可以每人分配8万元,但其中23名出嫁女股东却只能每人分配4000元,故此引起23名出嫁女股东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无果的情况下,起23名出嫁女一纸诉状将中山市石岐区政府告上法庭,最终讨回了200多万元的分红款。(3月6日《南方都市报》)
收益分配上男女有别,是对女性的歧视和出嫁女权益的侵犯,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上级政府,本应该履行好监督执法、争议协调和复议仲裁等职能,而石岐区政府却为治下发生的侵权违法纠纷维持了“原判”,让出嫁女失去了政策救济的机会,被出嫁女告上法庭并败诉,也是咎由自取。
虽然“男女平等”宣传了几十年,但在现实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思想还很有市场,而且这种观念和意识在土地、股权等分配上往往以一种所谓合法的形式即村规民约的方式体现,在受侵害妇女的救济过程中反映的是部门间的推诿和执法不力。
由于村规民约在农村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行以来,村规民约作用进一步加强。在一些地方,村规民约被放大,出现了“村规大过法”的不正常现象,而为了考虑到均衡多方利益,回避社会矛盾,一些法院在判决时,向村级违法势力妥协,不敢据法较真,做出错误判决,更加助长了侵害妇女权益者的嚣张气焰,导致出嫁女权益受损现象日趋严重。
这次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出嫁女胜诉,无疑具有标杆意义。一是从法律角度宣判侵犯出嫁女权益为非法,警示村民自治组织不但要遵规还要守法;二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依法履职,显示了法律权威;三是地方政府不该对违法行为默认纵容,而应当为出嫁女维权撑腰;四是出嫁女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这一判决还为权益受到侵犯的女性主张权益提供了经典案例。
稿源:荆楚网
作者:叶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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