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晚,泉州市民陈先生拨打《 泉州商报》社24小时热线96339报料:“我散步时看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广告牌上写着‘学雷锋不如疼女人’,觉得很恶心,这家房地产公司怎么可以这样做呢?这是在挑战我们国家多年来树立的雷锋形象。”(3月13日《 泉州商报》)
这类广告用语,理所当然地引来当地市民炮轰。
其实,这家房地产公司不只在泉州市区潘山楼盘竖起的这块广告牌上使用了这句广告语,在此前3月6日公司上海地区和3月7日无锡地区的认证微博上,广告宣传内容中都使用了“学雷锋不如疼女人”的用语。对此,公司泉州地区相关负责人称,主要是为了能够吸引眼球,是广告公司的“创意”。表示,已发现广告语不妥,将及时处理。
房地产公司发布有“学雷锋不如疼女人”用语的这样的广告,首先已涉嫌违法。因为,按照《广告法》规定,企业发布广告,必须事先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同时,《广告法》第三条还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此,泉州市鲤城区工商局检查大队韩队长说:“这样的广告用语不文明,是无法通过审批的,发布属于违规行为。”
“学雷锋不如疼女人”广告用语,是对雷锋精神的亵渎。3月份有两个本来并不冲突的节日,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和3月8日“国际妇女节”,这个广告用语,却把两个节日强扭到一起,人为地造成了两者的矛盾冲突。华侨大学教授王建设成称这是“恶俗的广告语”,副教授肖北婴指出,“雷锋精神代表一种社会正能量,不能不尊重,该房地产公司却对其进行诋毁,如此恶意炒作,公司自损形象,应该反思”。网友 @琪窍玲珑评论道:“有点不够意思了,雷锋都拿来开玩笑了,雷锋精神是可以亵渎的吗?”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作出共同努力,其中包括企业和商家在做商品广告时,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能随心所欲地搞“创意”。使用“学雷锋不如疼女人”广告用语这家公司的教训,值得汲取。
稿源:荆楚网
作者: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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