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后悔权”将得到法律保障。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除了天猫、京东、苏宁易购B2C电商平台之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淘宝等C2C电商平台。 (3月14日《京华时报》)
网络购物和现实购物是有区别的。实体店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直接的感官,可以用眼睛去看,可以用双手触摸,还可以在同类商品中进行实物对比。而网上的商品则不然。由于都是一些拍摄的照片,有的商家还对照片进行了特殊处理,刊登在网上的照片都是效果最好的。这就给消费者的选购留下了不可预测的结果。比如有的商品颜色确实不是自己中意的,而其他颜色自己也不喜欢;比如有的商品的形态并不是自己真正喜欢的,而网络照片又误导了消费者;还有一些商品说明被无限放大,消费者发现这样的东西对自己一点用处也没有。
这种现象是多发的,由于以往的退货有很多条条框框,很多喜欢网购的人,只得将这些商品堆积在家里,造成了事实上的浪费。表面上看,仅仅是消费者损失了金钱,而最大的损失则是国家。因为资源是有限的,当一个个珍贵的资源生产出的商品,在消费者的家中落满尘埃的时候,这浪费的是咱们珍贵的资源。这些耗费资源,耗费人力,耗费精力,耗费技术,生产的产品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被闲置起来了。这已经成为很多网购家庭的困惑。
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网购无理由“后悔权”,对于消费者,对于资源节约都有很大好处。对于无理由退货的网购法律,喜欢到网上“淘金”的人们自然是欢欣和雀跃的。但是,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时候,还要注意保障商家利益,尤其需要防止的就是恶意退货行为。
现在的网络销售竞争激烈,会不会有其他网络销售商雇佣假消费者扰乱同行的经营?尤其是网上销售同类产品的网商,有的人就有可能借助法律的“后悔权”打击别人。这种事情不是没有发生过,很多网商收到的差评,就是竞争对手安排的这个漏洞需要堵塞。
其实,对于“后悔权”,我还关注另外一个现象。笔者注意到,这个“后悔权”涵盖的都是网商。这其实遗忘了一个群体------电视购物。眼下的电视购物虽然不如网络销售火爆,但是销量也是巨大的。而事实上,电视购物存在的问题,一点不比网络购物少。虽然一个销售借助的是网络,一个借助的是电视,但是其实质内容是一样的。网络商品和电视商品都同样有只能“远看”不能“近观”的特性。而且有的电视购物广告上的虚假商品、问题商品也是不少的。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并且正在治理。
这就需要我们在实施“后悔权”的时候,不能厚此薄彼,让电视购物其成为好政策遗忘的角落!
消费者无理由“后悔权”同样适用电视购物。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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